检方认定梁丽不构成盗窃罪,梁丽也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不等于梁丽一定能够拿到国家赔偿。对该案背后种种利益压力进行一番利益的考察,不难发现,梁丽拿到国家赔偿的机率极小。
其一、“自由心证”。包括检察官、警官和某些法学专家在内的许多人内心已经认为梁丽有罪,根据
刑法疑罪从无的原则做出她不属于盗窃罪的结论,内心很难解这个结。
其二,法学教育。从网络讨论中得知,许多
刑法专业的专家甚至他们培养的研究生们虽然也知道我国的
刑法和刑诉法基本原则,具体到梁丽案件时却主张灵活运用,他们的观点是:“梁丽有罪是肯定的”为什么,他们回答不了。
其三,国家赔偿。若顺利地给付给梁丽国家赔偿,政府遭受损失,如何情愿?若国家依法对梁丽进行了赔偿,要不要在公检之间适当地分配责任?当然不可能分担金钱的损失,但面子上的损失也是有的,责任的分清也是需要的。
其四,经办人员。若给梁丽给付国家赔偿,检察官和警官的面子如何过得去?在现行的考核体系中他们个人的表现会不会受到影响?国家赔偿会不会叫他分摊损失?同级财政付出国家赔偿金后会不会埋怨公安局和检察院?
第五,面子问题。遇到此类案子,公安不愿被说无能,只要有点类似眉目,就想报功。一旦移交检察院,公安又不愿承认办错案。检察院也不愿意承认办错案,所以才给她留了一个“侵占罪”的尾巴。
因此,梁丽提出申请国家赔偿极大的可能是不被批准。理由就是检察院和公安局给她留下的那个尾巴:侵占罪犯罪嫌疑人。根据我国司法实践,放了人已属很给情面,所以许多人发表言论说这是司法机关服从了民意,违背了法意。他们的意思是说,民意是错误的,司法司法机关的做法就是法意。
我们资深的法律人士杨兴录先生为此痛哭道德与法律的沉沦,他写道:“梁丽‘捡金’‘藏金’‘运金’的整个过程,在平常百姓眼中,如果不被人当场打死,回到家中也得猛烧高香感谢菩萨保佑。可现在竟然成了受害者,化身为护法英雄,高擎国家赔偿旗帜,要让所有纳税人付钱给她了”。若是梁丽提起要求国家赔偿之行政诉讼,更是会被杨振兴等资深法律人士骂作不知好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