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刑法的基本原则,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处罚时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规定明晰。根据
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能用民法解决的,尽量不用
刑法。罪刑已经确定的情况下能轻判的不应科以重刑。
重要的是,尤其不能使用一些法学家们的解释对一个人决定是否定罪。我早就主张,在起诉与法院审理阶段没有疑难案件,法律规定为罪的行为就定罪,没有规定为罪的行为就不定罪,或者不起诉,或者进行无罪宣判。实际上这是法律的规定。司法人员这样做了,就是在司法领域遵从了法律的规定。不这样做,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依据法理强行定罪,是违法的司法。
我国法律还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8],但部分法学专家、深圳检方和警方已经给梁丽“定”了侵占罪,这种定性有多少法律效力?
五、梁丽是否应当得到国家赔偿?
根据网络上提供的资料,显然梁丽并没有“拒不归还”。她在听到同事讲此事时说过第二天要送还拾得物的话。在警方到她家后,仅仅过了二十分钟她就交出了放在床下的那个纸箱子。而另一种说法是,警察来问,她很快就交了出来。据此,许多人对梁丽是否构成侵占罪提出质疑。
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给梁丽定性为侵占罪,最多是侵占罪的“犯罪嫌疑人”。而东莞的珠宝公司明确表示不追究梁丽的刑事责任,就说明没有进入到由法院来定罪判决的阶段,所以,说梁丽“拒不归还”,构成侵占罪没有法律依据。
由于梁丽现在实质上不是犯罪嫌疑人,司法机构羁押她九个多月就是错误的,司法机关她九个多月,就是错误的羁押,当本人提出申请后,司法机关应当予以国家赔偿。
六、梁丽能否得到国家赔偿?
由此推论,根据法律规定,梁丽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
但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梁丽若真正得到国家的赔偿,却是难之又难。
根据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原则,从严格的
刑法条文看,梁丽不构成盗窃罪,所以深圳检方的这个结论是正确的,是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