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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丽申请国家赔偿 资深法律人士抱头痛哭为哪般?

  
  这说明,梁丽在司法机关仍旧挂着号,仍是“犯罪嫌疑人”。只不过是由盗窃罪的“犯罪嫌疑人”转为“侵占罪”的“犯罪嫌疑人”。

  
  梁丽本人对说法非常气愤,她说“你们关了我9个多月,现在都证明我不是盗窃了,为什么还说我是犯罪嫌疑人?”[3]

  
  从法律上,梁丽是不是仍然戴着“犯罪嫌疑人”的桂冠,是她能否获得国家赔偿的关键。

  
  三、梁丽案件是否属于不能获得国家赔偿的范围?

  
  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依照刑事诉讼法十五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4]。

  
  有人认为,这些规定适合于梁丽:“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5]。

  
  金卡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张兴彬律师认为,梁丽案属自诉案件,因为受害人没有向梁丽进行起诉,依法梁丽不能获得国家赔偿[6]。

  
  问题是,如果珠宝的主人向法院起诉了梁丽,但法院最后判决梁丽的侵占罪不成立,梁丽能否获得国家赔偿呢?在这种情况下再看深圳检方和警方仍给梁丽留着一个“犯罪嫌疑人”的尾巴意义何在呢?

  
  显然,这样做的目的就是堵住梁丽可能申请国家赔偿的通道。

  
  四、应从法律规定和程序方面对梁丽是否构成侵占罪进行界定

  
  梁丽能否获得国家赔偿的问题,现在就转化为梁丽到底是不是构成侵占罪。

  
  检方和警方说梁丽构成侵占罪,梁丽自己不承认。哪方的说法有法律依据?

  
  界定侵占罪,不能凭个人感情,不能凭道德规范。涉及到一个人的人身自由的定罪刑罚,一定要依据法律的严格规定,或依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至此,人们就可以提出疑问了,我国刑法明确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7],那么检方和公安根据什么判定梁丽构成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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