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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中权利复原请求权的立法构想

  
  为了消除两种救济方式一体化在构成要件上的障碍,“一元说”的倡导者魏振瀛教授主张把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纳入侵权责任范畴之后,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11]有学者认为,这种意义上的侵权责任与物权请求权并无实质区别,与崔建远教授所持观点的分歧仅仅在于立法技术上,即究竟把这些请求权规定于民法典物权编还是侵权责任编中[12]。这种见解不完全正确。即便对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予以变通,扩展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权利复原请求权仍然无法被侵权责任完全涵盖。因为,如前所述,权利复原请求权的适用范围大于侵权责任的适用范围,这是一道无法逾越的障碍。更何况,返还原物、排除妨碍等“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损害赔偿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可能导致同一个侵权行为适用两种归责原则,造成侵权行为法内部不和谐[13]。据此可以断言,以侵权责任取代权利复原请求权是不可能的,如果非要强行取代,那也只能是给事物贴上一个名不副实的标签而已。

  
  “一元说”的论证理路主要是这样的: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义务的后果,物权法律关系中的义务是不作为,如果违反该义务,就产生承担侵权责任的后果,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14]这个论证在逻辑上有缺陷。民事责任固然是违反民事义务的后果,但并非所有“违反民事义务的后果”都属于民事责任,比如,严重违反合同债务(根本违约)导致合同解除,这个结果也是对债务人不利的法律后果,但却不是民事责任,债权人若违反减损义务,就不得要求债务人赔偿扩大的损失,这种不利后果也不属于民事责任。我们只能说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义务的后果之一,二者是种概念与属概念的关系,后者除民事责任之外,还包括其他形式,排除妨碍、停止侵害、返还原物等在大多数情形中也可以纳入其中,但却不能理解为民事责任,而是权利复原请求权的内容。

  
  以上分析表明,权利复原请求权有其独特的品性,它与侵权责任乃至民事责任是相互独立的概念,二者同为权利救济方式。因此,我国民法典应当同时规定权利复原请求权与民事责任,确立二元结构的民事权利救济制度体系。

  
  二、我国民法典中权利复原请求权的类型构造

  
  权利复原请求权的类型构造涉及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哪些类型的权利(原权)能够产生复原请求权,二是各种权利能够产生哪些类型的复原请求权。对第一个问题的回答就是以原权的性质为准构造权利复原请求权类型,对第二个问题的回答就是以权利复原请求权的内容为准构造其类型。

  
  (一)以原权的性质为准构造权利复原请求权类型

  
  民法学界普遍认为,物权、知识产权、人格权、身份权皆可产生救济性的请求权,即物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身份权请求权。有疑问的是继承权、债权及其他民事权利是否也适用权利复原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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