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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人概念对民法体系构造的影响

伦理人概念对民法体系构造的影响



——民法体系的基因解码之一

杨代雄


【摘要】在德国古典自然法中,人被视为具备理智与意志的伦理人,他是伦理与法律上的主体。普芬道夫与沃尔夫从伦理人概念中推导出自然权利义务理论体系。德国民法学对该理论体系予以批判性地吸收,从而形成古典私权一般理论。权利开始成为民法学的核心范畴,以之为逻辑主线,民法素材被重新整合为一个与传统的法学阶梯式体系迥然有别的潘得克吞式体系。民法体系由此发生基因突变。历史经验表明,民法体系植根于民法学理传统。我国民法典应采用潘得克吞式体系,并对其作必要的改进。
【关键词】伦理人;古典自然法;私权一般理论;民法体系;民法典
【全文】
  
  诚如米歇尔·福柯所言,思想只有在其历史根基之处重新认识自身,才能确信无疑地达致真理。的确,历史之于思想如同镜子之于人,人如果没有镜子,始终无法对自身的形貌获得清晰、完整的认识,思想如果不反观自己的历史,就不可能深刻地理解自身。我们只有对支配着我们思维的民法体系的形成历史与形成原因进行深入的考察,才能知悉其构造原理,洞察其精神内核,并且对我们的民法思维形成一个整体性的自我认识。但这样的考察在我国民法学界实在是少之又少。本文将揭示伦理人概念与民法体系演变之间的内在关联,尝试从历史的维度对民法体系予以基因解码。

  
  一、古典自然法中的伦理人概念

  
  17、18世纪盛行于欧洲各国的自然法理论被称为古典自然法。伦理人概念主要存在于德国古典自然法中,当然,德国的古典自然法家在提出这一概念时受到格老秀斯、斯宾诺莎等人的一定启发。在德国古典自然法中,普芬道夫与克里斯蒂安·沃尔夫的理论最具代表性,所以此处主要对他们的伦理人概念予以解读。

  
  (一)普芬道夫的伦理人(存在体)概念

  
  普芬道夫的代表作是《自然法与万民法八卷本》,在这部宏篇巨著中,他构建了一个逻辑严密的自然法理论体系,而该体系的逻辑支点就是伦理人——普芬道夫更愿意使用“伦理存在体”这个术语——概念。这个抽象概念是普芬道夫在对人及其本性进行深刻洞察的基础上提出来的。他认为,宇宙中的任何事物皆有其原理(principiis),造物主将其赋予事物的本质构造,因此,任何事物皆有其属性,它们根源于其天性与能力,我们通常称这些属性为“自然的”,那些缺乏理解力而运动着的东西,或者只有简单理解力,或者虽有理解力,但鲜有反思的东西,都是在本能的引导下行动,不可能凭借它们自己发明的方法来引导、节制其行动。但是,人却不仅仅被赋予美貌与身体上的能力,而且被赋予理智的光芒,借助于这种理智,人能够更精确地理解事物,对它们进行比较,利用已知的东西去认识未知事物,人不仅仅摆脱了那种把自己的行为限定于某种模式的必要性,他还可以发动、停止、缓和其行为,而且还能够发明或使用某些手段辅助其各种才能。[1]

  
  显然,普芬道夫是通过把人与其他存在物相比较来洞悉其本质的。在他看来,人与其他存在物在自然属性上的根本区别在于人具有理智,而其他存在物则没有。在随后的论述中,普芬道夫对于人的各种特性进行形而上的诠释:“我们的任务是考察某种属性是如何被赋予事物及其自然运动的——主要被用于指导意思行为,从这些属性产生了人的行为规范,以及装饰着人类生活的卓越的适当性与秩序,我们把这种属性称为‘伦理存在体(entia moralia)’[2],人的行为将据此得以评判与节制,如此,他们获得了与动物的粗鲁属性截然不同的特性。我们可以把伦理存在体定义为某种样式(modi),它被加之于物理存在体或其运动之中,用于引导、节制人的意思行为之自由,以此确保文明生活中的秩序。任何被赋予理解力的存在物都能通过反思与比较形成概念,伦理存在体就是这样的存在物。”[3]

  
  普芬道夫这段经典论述在德国乃至整个欧陆的伦理学与法学史上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它标志着对于人的一种全新的理解。在古代与中世纪的伦理学与法学著作中,尽管人与其他存在物在是否具备理智方面的区别也被意识到,但人终究被视为肉体与灵魂混合而成的一个存在。与此不同,普芬道夫把人理解为两个存在:人的肉体属于物理存在体,与其他生命体并没有本质区别,在这个物理存在体上之上,还有一个伦理存在体,它由理智与思维构成,人的行为即受其决定。这种双重存在说表征着人对于作为类本体的自我进行内省性观察与反思,这样的反思在哲学上根源于勒内?笛卡尔。那个著名的“我思故我在”之命题[4]把那个时代欧洲学者的目光转向人的思维、意志,或者说人的精神世界,从而打开了一个广阔的知识空间。正是在这个知识空间里,莱布尼茨与洛克展开了一场关于人类理智问题的论争,康德与黑格尔构建了德国古典唯心主义哲学体系,普芬道夫则提出了伦理存在体概念以及立基于该概念之上的自然法理论体系。

  
  在普芬道夫看来,作为物理存在体的人属于物理世界(自然界),被置于空间之中,作为伦理存在体的人,或者说伦理人(personae morales),按照同样的道理,也处于一定的伦理状态(statu)[5]之中,在这种伦理状态中,他们实施各种行为并产生相应的效果。[6]显然,普芬道夫不但对人作了二元化的诠释,从中提炼出一个与生物性存在不同的伦理性存在,而且对人生活于其中的世界也作了二元化的诠释,将其区分为有形的物理世界与无形的伦理世界。作为一个整体的伦理世界是由每个人身处其中的伦理状态共同组成的伦理共同体,实际上就是具备伦理性的社会。在物理世界中,存在各种自然定律,支配着各个物理存在体,也包括作为物理存在体的人体,而在伦理世界中,则散布着各种伦理法则,规范着各个伦理存在体(伦理人)。伦理人是这个伦理世界的主体,按照普芬道夫的观点,作为主体的伦理人包括两个要素:理智与意志。他认为,人具有高贵的灵魂,正因为如此,人的行为比动物的动作高出一筹,后者仅仅是感觉的简单反射,没有任何预先的思考,那种附随于人的灵魂之中的像光一样的力量就是理智,它对于自由行为具有两种功能,第一种功能是反映客体,第二种功能是权衡利弊,进行考虑并作出决策的能力。任何一个自由行为的动因都在于人的理智,理智如同一个火炬引导着行为,使人避免在伦理问题上迷失方向。[7]关于意志,普芬道夫指出:“造物主想让人成为一种受法律规制的动物,所以在人的灵魂中植入一个意志作为其行为的内在指引。当客体被提出来并被理解之后,在那种不同于物理必然性的内在原则的引导下去追求该客体,能够选择那些在他看来是好的东西,拒斥那些不值得追求的东西。”[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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