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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变迁中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作者简介】
夏小雄,男,2002年9月至2006年7月就读于南京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2006年9月至2008年7月就读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获民商法硕士学位,2009年1月至今就读于比萨大学法学院。
【注释】中华民族“无讼”的传统与乡土社会的社会格局、心理结构密切相关。“无讼”理念与儒家伦理的关联则涉及到儒家思想演变的历程,本文主题不在此,故略去不谈。参见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4—58页。
参见陆思礼:“毛泽东和调解:共产主义中国的政治与纠纷解决”,徐旭译,载强世功编:《调解、法制与现代性:中国调解制度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17—203页。
语词的使用只有放置于特定的语境才能获得独立的意义,因此观察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不同文本中的地位、功能就好比玩一场语言游戏,而这正是维特根斯坦语言哲学的应用之一。参见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陈嘉映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本文的分析之所以采取穿越“词”与“物”的迷宫的策略,乃受到福柯的启发,有关知识考古的分析及应用参见(法)米歇尔·福柯:《知识考古学》,谢强、马月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第二版,米歇尔·福柯:《词与物——人文科学考古学》,莫伟民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1年版。
参见刘小枫:《现代型社会理论绪论》,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
1982年时任全国人大委员长的彭真同志就人民调解制度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过一段精彩的论述,他说:“有一个统计说,去年全国各级法院受理的一审民事案件约60多万件,前年月58万件,两年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是处理一审民事案件的10倍左右,起了很好的作用,既可以避免一些矛盾激化,又减轻了法院负担。”由此可见当时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重要性。参见王珏:“简论人民调解立法的实践基础”,载《中国司法》,2005年第5期,第48-51页。
同上,第51页。
参见张福森:“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三大职能,努力开创人民调解工作新局面”,载《中国司法》,2004年第3期,第12-14页。
1999年江泽民同志在农村工作会议上强调:“要采取各种措施,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积极调解疏导民事纠纷,化解社会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2003年胡锦涛书记在视察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某社会矛盾调解中心时指出:“人民调解是中国的特色,要变被动调解为主动调解,深入开展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参见前引6,第50页。
2004年5月20日,司法部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召开全国人民调解工作现场会,学习推广石家庄人民调解工作经验。胡泽君在会议上发言,提出了上述改革纲领。参见李双全:“人民调解工作的创新发展”,载《中国司法》,2004年第7起,第55-59页。
参见肖扬:“人民法院应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支持与指导”,载《中国司法》,2004年第3期,第9-11页。


参见胡泽君:“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3年第6期,第24-26页。
参见强世功:《法制与治理——国家转型中的法律》,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46-262页。
参见梁治平编:《法律的文化解释》,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1-171页。
参见苏力:“法律文化类型学研究的一个评析”,载赵汀阳、贺照田编:《学术思想评论》,第二辑,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67-186页。
参见傅华伶:“后毛泽东时代的人民调解制度”,王晴译,郭丹青:“中国的纠纷解决”,王晴译,陆思礼:“毛泽东与调节:共产主义中国的政治与纠纷解决”,徐旭译,载强世功编:《调解、法制与现代性》,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64-418页。
同上,第429-533页。
林险峰、李明哲:“当前人民调解工作的困境与出路”,载《中国司法》,2004年第11起,第38-41页。
参见苏力:《法制及其本土资源》,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3-40页。冯象:《政法笔记》,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16-129页。
在我的老家,我看到了村民委员会下发的《茅坪村村规民约》,其中规定“调解一次收费100元”。关于上海市长乐区政府“购买调解服务”的情况参见范愉:“社会转型中的人民调解制度——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调解组织改革的经验为视点”,载《中国司法》2004年第10期,第70-72页。
参见前引16,第429-4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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