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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变迁中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四、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现代性审视

  
  现代性的最大特征莫过于是对启蒙革命塑造的“理性精神”的信奉。启蒙运动以来,理性的光亮几乎照彻人类思想以及行为的一切领域,而人类行为的治理、法律领域的现代化恰是理性化的关键领域之一。“理性化”的“现代性图景”是我们注定走不出的背景、不得不担当的命运,但是这种命运图景的接受并非完全被动,我们不能复制其他国家、其他民族的现代性历程,而必须在自己的文化传统中找寻自己的“现代性之路”,否则只能通向“奴役之路”而非“复兴之路”。令人遗憾的是,我们的改革处处充满着对于“他者”的想象,固执于“理性制度”的建构和推广,而对本土资源和传统文化缺乏恰切体悟和认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命运便是最好的说明。在“现代性法制图景”中,立法、司法和守法均是一种规范性行为,法律体系的健全、司法体系的独立、守法意识的增强在当下中国固然有其重要性,但这些话语无非是对少数西方国家成功法治经验的复制,围绕这些话语的理性制度建构更多的充满了对于异域的想象,从仪式到话语、从组织到运作处处向西方看齐,以至于当“本土资源”这样具有“本土情怀”的反思出现时立即激起热烈的争论。由此看来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既有的经济体制、司法格局下衰败有其必然性,人们在观念上不重视、财政上不支持,司法机制排挤、行政指导懈怠,因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并非西方意义上的“理性制度”,其程序上的随意性、依据的分散性、效力的可变更性使得其被排挤出“现代纠纷解决机制”的范围。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非正式制度完全被边缘化,意味着普通百姓不得不踏入现代意义上的法制框架而后遭遇的却是“秋菊的困惑”,意味着我们不得不放弃依靠伦理整合社会秩序的努力而放任当下社会道德观念的“滑坡”、漠视“道心唯危、人心唯微”的窘迫境遇,意味着我们不得不寻求“他者话语”中的幸福而放弃自己对于幸福的想象!

  
  反观当下对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功能提升的建议,我们发现这些建议多着眼于人民调解立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成员、物质投入、工作方式、司法行政指导等具体方面,这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小智小慧”固然能够为当下问题的解决寻找到合适的“进路”,但当我们立足于现代性视域就必须有整体的危机感。前述分析已经让我们体认到了今天所面临的挑战决非“小病小痛”,而是关系到“生死存亡”的整体性危机,其涉及到国家、社会、文化等诸多关键命题,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发展更涉及到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和民族精神的维系。因此,我们必须抛弃罔顾国情的“充满理性主义色彩”的改革想象,认真而细致的认识当下中国的社会结构、文化传统、改革资源以及国际挑战,把政经制度、文化伦理和个体心性放置在更为广阔的视野内,寻找到人民调解委员会改革的恰当路径。这就是本文的追求所在,尽管这种分析和论证显得苍白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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