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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变迁中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但无论如何,在感喟于上述三种观察模式的深刻和独到的同时,我们也发现这些分析并没有反映人民调解委员会运作的真实图景。理论研究固然受制于特定的理论范式,尤其在社会科学本土化和规范化讨论的背景下更需如此,但这并不成为妨碍我们深入认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理由。通过上述简要地分析可以发现,文化解释、功能解释、权力分析多侧重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伦理意含、政治意含,学者想象图景中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取代了现实中困境重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工作、物质保障等诸多制约人民调解委员会功能发挥的环节,均因论述目的需要而被遮掩,这种观察视域的偏狭恰恰妨碍了人们真切地把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现状,因此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当下的困境也有认识的根源。

  
  3、“除魅”后的小结

  
  无论立足于规范话语的分析,还是理论话语的结构,我们均穿透了语词的迷宫,不断刺破伪装和粉饰,在获知真知灼见的同时也看到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理论基础和规范基础的苍白,这固然与中国法学“先天不足”的传统密切相关,但它无疑也昭示了理论法学突围和创新的方向所在。

  
  三、“物”的“显现”

  
  我们不仅要清除人民调解委员会语词之上的概念迷雾,而且要面向事情的本身,从源头处考察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真实面貌,唯如此我们才能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地位和功能有整体认识,才能做出恰切实际的诊断。欲要达成此目的,就必须既有宏观的鸟瞰,又有微观的剖析,唯有着眼于整体和部分的反复观察才能发现问题所在。

  
  改革开放以来的二十年间,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功能经历了一个明显“盛衰期”。在初期,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大量的民事纠纷案件,并且通过人民调解员的工作,大部分纠纷都得到了有效地解决,纠纷当事人也能够自愿履行调解协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运作确实发挥了“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对于改革开放起步时期社会秩序地维护和矛盾纠纷的解决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社会观念的变迁,民间纠纷类型日益多元化,在传统的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之外出现了一些难以应对的新型案件类型,比如消费者权益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房地产纠纷、环境侵权纠纷等,这无疑使得人民调解委员会无法加以全面处理,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纠纷的整体数量增长缓慢。改革开放过程中各种新观念不断涌入,良莠不齐、鱼龙混杂,人民的道德信仰热情在上述观念的冲击下有所降低,加之社会流动性增大,传统“熟人社会”中逐渐纳入“生人社会”的因素。一些市场主体缺乏良好信用,宽容协商、自我控制的能力也较差,道德舆论等规范的约束有所减弱。这些因素均导致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作用难以发挥。[18]而近二十年又是中国法制建设的黄金时期,法制框架、司法体系逐渐完善,“为权利而斗争”、“司法救济”的观念深入人心。于此同时,传统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也逐渐丧失其昔日之荣耀,今日面临的挑战非“一日之寒”,而是长期固守旧体制且未及时加以变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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