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社会变迁中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以上简略的文字考古足以表明国家方针、政策中人民调解委员会功能和地位的变迁,但笔者的兴趣并不在此。从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的衰退轨迹和相关政策方针亦步亦趋的变动而言,我们发现国家政策、方针对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缺乏明确的定位和建设纲领,其并没有对于社会急速变迁下人民调解工作的任务、范围、组织、保障等问题提供前瞻性的应对策略,相反其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已经无法应对社会发展需要的情况下进行的“笨拙”的自我调整,这种“亡羊补牢”的做法固然可以给我们带来许多“意义期待”,但作为优良传统的调解文化和制度被逐渐边缘化后,其重建的努力又何其的艰巨和漫长?而这种滞后的“补救”思维乃根源于“整体认知”的缺乏,在社会变迁、法治推进的大格局中,决策者对于纠纷解决机制缺乏整体认识,执著于西方意义上法制建设图景的规划和建构,而对发源于本土的人民调解制度以及中国大多数地区仍处于乡土社会的国情缺乏认识。本文不欲检讨政策话语中对于西方的迷恋和想象,我们只需要注意前述文本中对于“国情分析”的欠缺,对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功能的讲话、认识便可推知其何以遭遇“滑铁卢”原因之一二了。因为不分时序格局的功能期待并不能给我们许诺太多美好的未来,此为解读规范话语迷宫后的感喟和无奈。

  
  2、理论话语的解构

  
  如果说“忙碌”而“幼稚”的中国法学专注于“法治”、“权利”这些大写命题的考证,那么我们只能从海外汉学和受到海外汉学影响的极少数年轻知识分子的著述中找寻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论题,透过表面的“不重要”去探寻真正具有生命的理论逻辑。事实上恰如此。正如学者所总结的那样:“对纠纷解决的社会功能分析、文化解释和权力技术与社会结构分析构成了我们理解调解制度和调节实践的三种不同的理论路径或者立场。”[13]

  
  文化解释的方法首先值得关注,因为国内大部分论及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文章均将其视为儒家文化的产物。在文化解释学的视野中,人民调解工作不仅是一种纠纷解决方式,而且反映了中华民族宇宙秩序的安排,其内隐了和谐共处的文化价值理念。[14]学者多论证今天的调解制度乃是传统调解制度的延续,并借以论证人民调解制度的独特性。但文化的变迁往往滞后于社会经验、政治结构的变迁,文化的变迁也无法通过自身来说明,特别是在当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功能及其运作遭遇困境的情况下,文化视角的解释往往无法寻求突围困境的道路和举措。[15]对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功能分析固然能够消除文化解释视角的形而上学迷雾,国外学者尤其着眼于中国政治体制的转型,从等级结构、经济体制、治理方式变迁的背景中把握人民调解的政治功能,这无疑对于全面了解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运作和功能有重要作用。但这种功能主义的分析一直停留于“外部视角”,其无法触及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变迁的内在动力和外在趋势,也无法揭示社会变迁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功能演化的内在关联。[16]而上世纪九十年代我国一批年轻学者借助福柯“权力技术”分析模式,对于人民调解组织及其活动进行贴近“中国法律现代性情境”的反思。借助这种“关系-事件”的理论范式,我们能够感触到中国法制现代化过程中的“中国性”,从而获得迥异于概念性的构想“法制现代化”的体悟和经验。[17]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