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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隐匿婚姻状态行为能否导致合同无效问题浅析

  
  最后,隐瞒婚姻状态不能构成合同诈骗。刑法中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这里隐瞒的真相往往是与合同有重要关系的真相或事实,而在劳动合同中个人婚姻状态很难成为影响合同履行的重要事实的,其次,隐瞒婚姻状态的劳动者也并非一定是为了骗取用人单位的财物,很多情况下只是出于用工的潜规则,为了得到工作机会的无奈之举。

  
  笔者从网上找到了一个关于此类问题的真实案例[1],后面结合这个案例粗略分析一下。

  
  2008年8月,周某向正在招聘的某化妆品公司递交了个人简历。笔试通过后,周某根据公司的要求填写了《应聘人员登记表》,之后又进行了面试。2008年9月中旬,周某就接到公司的录用通知,要求她到公司报到。周某进入化妆品公司报到当天,在人力资源部填写完《员工登记表》后,就被分配进入市场部。一周后,公司与周某签订了两年期的劳动合同。周某在公司的工作一直比较顺利。然而,今年4月初周某在公司推广活动现场晕倒后被送进医院,医生诊断后,确认周某为“早孕”。公司人力资源部以公司年轻女职工多,为加强管理,不允许未婚先孕为由,提出希望周某主动辞职。周某没有同意。第二天一早,周某的母亲陪同周某来到公司人力资源部,其母将一本结婚证递交给经理,解释说,周某在去年9月到公司报到前一天已经领取了结婚证书并非未婚先孕,希望公司不要再为此要求周某辞职。周某原以为事情就这样过去了,没料到,一周后,公司向周某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称周某提供虚假信息,采取欺诈手段与公司订立了劳动合同,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解除与周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周某否认自己提供虚假信息,人力资源部经理拿出周某填写的《员工登记表》说,你当时已经领取了结婚证,可填表时却谎称自己“未婚”,这就是欺骗公司。周某解释说,因为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时填的是“未婚”,填写《员工登记表》时隔不久就写“已婚”不好意思,而且,当时是因为房屋方面的原因匆忙拿的结婚证,实际上并没准备结婚,婚礼也定在今年十一,所以就选择了“未婚”,并没有欺骗公司的意思。但公司表示不会更改已做出的决定。周某随即委托律师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撤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恢复劳动关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周某填写了错误婚姻信息虽然存在不当,但据此认定其采用欺诈手段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显然难以成立。经仲裁庭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公司同意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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