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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隐匿婚姻状态行为能否导致合同无效问题浅析

  
  第四,可能与个人价值观念选择有关,有些人认为婚姻属于个人隐私,他人无权知晓,作为单身者的身份更容易与异性交流,而不至于被认为误解等。

  
  第五,在某些情况下隐瞒婚姻状态往往与现实的利益相挂钩,在某些情况下企业在某些问题上会给予不同婚姻状态的人以不同的待遇,比如说工作地和父母分居两地的已婚者和未婚者每年的探亲假期长短不一样,企业为已婚和未婚者提供的购房政策不一样等等。

  
  从法律角度来说,首先《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虽然这里并没有列举婚姻状态因素,但以此推定婚姻状态可以成为对分别对待的理由显然是不合理的,另外深入分析一下我们可以发现,隐瞒婚姻状态的行为多发生在女职工一方,女职工的婚姻状态在求职过程中的影响较男职工来说更为明显,因为大多数女职工在家庭中扮演更重要的角色,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都会对工作产生影响,所以劳动法对了就业男女平等和女职工的保护都做出了明确规定。这样的话用人单位对婚姻状态的特殊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就构成了就业歧视和对女职工合法权益的侵害。

  
  其次,我们需要对劳动法中规定的用人单位知情权的范围做一分析,《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根据基本常理我们可以知道这里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可以包括,劳动者的年龄,学历,健康状态,政治身份等等,但是对于个人婚姻问题是否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呢,这就需要有一个认定的标准了,什么样的劳动合同到底与其婚姻状态直接相关呢?这是很难确定的,劳动法课程的学习过程中我们曾经遇到一个案例,案例中的酒店要求其女服务员必须是未婚的,这里的酒店的工作性质是否就与劳动者的婚姻状态直接相关呢,显然这种说法很牵强。

  
  再次,婚姻状态属于个人隐私,用人单位是否有权进行调查知悉呢?笔者认为,婚姻状态纯属个人的隐私范围,用人单位无权对此进行调查。民法中对隐私权的论述时这样的,隐私又称私生活秘密,是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虽然立法上为正式确立隐私权,但司法解释中已经对这一权利进行了规定。个人的婚姻状态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不会对影响用人单位的生产产生直接的影响,完全属于个人隐私权保护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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