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要善于借鉴好的执行方法。受托法院对于委托执行的案件也要象自己的案件一样,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穷尽各种执行手段。比如:债权凭证制度既能真实地证明债权人的权利存在,又能客观地反映被执行人无力履行给付义务的实际情况,直观、动态地反映出申请执行人享有债权的情况。虽然实施该制度颇有争议,但在实践中已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再比如:加大申请人提供线索的责任,确保其律师依法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的权利,充分发挥律师在调查举证方面的积极性,引导律师明确告知申请执行人若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会依法中止执行,使其充分预见到举证不能的后果。还比如:充分利用悬赏举报形式,鼓励有关知情人员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其到期债权。还有执行听证、提级执行、指定执行、交叉执行等等兄弟法院行之有效的执行方法和手段。铁路法院都大有学习、借鉴的必要。只要认真学习,积极探索,勇于实践,执行难的问题一定能够得到缓解。
委托是古老的民事关系类型,在古巴比伦汉谟拉比法典中就有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委托的原则是人类在长期社会生活、经济生活中提炼出来的普世原则,案件的委托执行正是遵照委托的基本原则确立的司法制度。委托与受托法院都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立法原意、法律原则办案,而不能只考虑各自的方便和利益,不顾当事人的权利保护,只考虑自己的结案率,不考虑兄弟法院的困难。要站在立党为公、执法为民,构建和促进和谐社会的高度,执行好、协调好、处理好委托案件,切实为解决执行难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作者简介】
郝军,兰铁中级法院任职。
【参考文献】[1]高富平王连国著:《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1页。
[2]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编著:《
合同法释解与适用》,新华出版社,1999年版第1831页。
[3]张正钊 李元起著:《行政法与
行政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9页。
[4]梁书文 回沪明 杨荣新著:《
民事诉讼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747页。
[5]高富平王连国著:《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47、49、51页。
[6]黄松有著:《当前强制执行法律制度中亟待修改完善的几个问题》,人民法院出版社,《执行工作指导》,2006年第3辑,第3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