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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委托执行“委托”的探寻

  
  对于案件的委托执行,《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人民法院相互办理委托事项的规定》《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暂行)》和《关于加强和改进委托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都作了相应的规定。明确了委托执行范围、委托方式方法和程序、委托与受托法院各自权利义务以及对委托执行案件的监督管理。这些法律规定即涉及委托执行的程序问题,也涉及到实体问题,是委托执行的法律根据,委托法院和受托法院以及各方当事人必须共同遵循。

  
  二、委托的内涵

  
  何为“委托”,查阅《辞海》可知其最早见于《左传.文公六年》,其文曰:“古之王者,知命之不长,是以并建聖哲,树之风声,分之采物……告之训典,教之防利,委之常秩,道之以礼,则使毋失其土宜”。《辞海》将“委”解释为“托付”。《合同法原理与适用》丛书将民间委托界定为“将自己的事情交给他人去办”。1《合同法释解与适用》认定委托合同是“以为他人处理事务为目的的合同”。 2《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认为行政职权委托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标,在自己不能亲自行使某种职权的特殊情况下,委托其他行政机关以该行政主体的名义行使该行政职权。其行为的法律效果由委托机关承担的活动”。3《民事诉讼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在解释委托执行时认为,“委托执行是负责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在不便执行的情况下,委托便于执行的其他人民法院代为执行”。4从上述法律规定和专家学者观点看,民事委托、行政委托和司法委托的概念大同小异。其基本构成要件是: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相互信任是发出委托或接受委托的基础和前提。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或者所委托的事项办理或管理委托人的事务。民事委托人与受托人是特定的主体,应当是特定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委托的法律效果由委托主体承担。行政职权委托和司法委托的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委托的目的是实现委托人民事、行政或司法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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