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委托执行“委托”的探寻
郝军
【摘要】铁路法院是我省执行外省委托案件较多的法院,作者针对委托执行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对较少受到关注的法院间委托关系做了探讨,对正确认识委托与受托法院之间的委托关系,妥善处理委托执行中的实际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和意见。文章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指出了委托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异议之所在。第二部分引经据典、剖析了委托的内涵,对民事委托、行政职权委托和司法委托的构成要件,委托与代理的不同之处作了简要区分。第三部分重点对法院间委托关系作了分析,作者认为法院间委托关系具有五个方面的特征:一是委托依据的权威性;二是委托和受托主体的特定性;三是委托范围的法定性;四是委托方式的特别性;五是委托期限的确定性。通过对委托执行特征的分析,作者重点研究了委托执行期限、委托案件中止权限、恢复执行程序启动以及受托法院执行工作应当注意的问题。第四部分对学习、吸收执行工作新理念,借鉴其他法院执行工作经验发表了看法。(全文约9000字)
【全文】
委托执行是指异地人民法院之间,负责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对于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在外地的案件,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的一项重要的司法协助制度。从2004年开始,甘肃省高级法院将外省委托甘肃法院执行的案件指定铁路法院执行。近3年来,铁路两级法院克服重重困难,不断加大执行力度,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全力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统一,委托执行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委托案件执结率明显提高,受到各方面的赞扬,积累了一定的执行经验。但是,在委托案件执行实践中也遇到了不少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及异议之所在
铁路法院在执行委托案件中,最为棘手的问题是有的委托法院对于案件委托的属性理解存在误区,对委托的性质众说纷纭,对存在问题的处理千差万别,使铁路法院委托执行工作显得格外艰辛。有的法院认为案件只要委托出去,案件的管辖权即已变更,受托法院对案件的执行理应承担全部责任,对符合中止、终结条件的委托案件受托法院应当作出裁定;也有的认为委托法院的委托是无期限的委托,只要案件没有执结,委托就始终有效,受托法院继续执行责无旁贷;还有的认为尽管受托法院认为该案符合法定条件,建议中止或者终结,只要委托法院不作出裁定,受托法院继续执行理所当然。基于上述理解,相当多的委托法院对受托法院建议中止或者终结函不能及时审查处理作出的裁定;不少法院案件委托出去,即作结案处理;有的法院在自己执行无果,明知该案不具备执行条件,为转嫁当事人的压力,仍将案件委托给受托法院,造成新的矛盾;有的院对当事人的合理要求推诿搪塞,有时甚至误导当事人,引导其向受托法院施加压力,上访闹事,无端增加当事人诉累,造成申请人强烈不满,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使受托法院的工作陷入被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