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在
宪法中明确规定罪刑法定都是为了防止罪刑擅断,使人民免受不可预测的刑罚惩罚,从而来保障人民的权利和自由。这一原则也为国家条约确认,强调了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刑罚。如果没有罪刑法定原则,人民就不可能享有人权,故罪刑法定原则是人权的最有力保障。[38]因此,将罪刑法定原则载入
宪法,可以为
刑法提供更加明确的宪政基础,在
宪法中规定罪刑法定原则,表明罪刑法定原则不仅具有
刑法价值,而且具有
宪法价值。罪刑法定原则的入宪对于限制刑事立法、刑事司法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具体说来,将罪刑法定原则上升为
宪法原则,强调刑事法律的专属主义,
刑法的明确性,禁止制定事后法,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禁止类推,进而规范和控制我国刑法中的空白罪状与口袋条款。[39]
第二,扩大
宪法中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是刑罚权的界限,刑罚权不得加以侵犯。世界上实行法治的民主宪政国家大都对公民基本权利予以高度重视,对其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规定。比如在美国,公民行使
宪法保护的权利是不能被定罪的,美国《
宪法》及其修正案规定了大量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条款对刑事立法权进行制约。美国《
宪法》对这些基本权利的规定完全是以禁止性规范对
刑法进行限制的。美国《
宪法》第
1条规定了“禁止剥夺公权法案”和禁止事后法,美国宪法修正案第
1一13条规定一系列
宪法权利:禁止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人民言论或出版自由、集会请愿自由,禁止剥夺公民备带武器以自卫的权利等。
我国宪法无法发挥对刑罚权的控制和制约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
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太少,相反规定了很多社会和经济性的权利,导致对基本的公民权利和自由保障不力。加强
宪法对
刑法的控制和制约,要求对公民基本权利予以高度重视,要求
宪法详尽、完备地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才能对
刑法进行有效地完备的制约。
宪法应当参照和借鉴1948年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和1966年联合国两个人权公约,即《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接轨,将上述宣言和公约中对公民基本权利内容的一些规定纳入我国宪法,以完善我国的公民基本权利体系。已建立起比较完备的公民权利体系,使得公民的各项权利得以细化和明确,这样就形成了巨大、严密
宪法权利的保护网,通过
宪法的司法化和违宪审查制度,就可以发挥这些
宪法性权利对刑事立法、司法的控制和制约功能。[40]
第三,推进刑事领域
宪法的司法化,建立有效的违宪审查机制与监督机制。发挥
宪法对
刑法的制约和控制作用,关键在
宪法的司法化和违宪审查机制。刑事领域的
宪法的司法化是将高高在上的
宪法条文落实到具体的司法实践中。
宪法的司法化赋予了
宪法的可诉讼性,只有通过诉讼
宪法才是真正的法。通过诉讼的方式,
宪法的基本原则才能发挥对刑罚权的制约和规范,
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才能为公民真正享有。[41]如果不能实现
宪法的司法化,
宪法化得
刑法原则就会无法得到有效的贯彻,这必然会影响到刑事法治的建设。
有宪不行,等于无宪,因此,行宪是关键,行宪意味着
宪法的实施,即违宪审查机制的问题。违宪审查制度是一个国家实行宪政的重要标志,而
宪法中保障人权的
刑法原则规定和公民基本权利规定的实现,关键之一就在于
宪法实施和监督,违宪审查制度是实现
宪法对
刑法控制和规范的关键内容。世界上主要的法治国家已经建立起完备的违宪审查机制,以美国普通法院模式和法德专门机构模式为代表。对
刑法的违宪审查,可以使刑法规范与宪法规范保持一致,防止刑事立法权与形式司法权的滥用,从而有效地保障公民个人的权利。在我国存在对
刑法的违宪审查与对刑事司法解释的违宪审查问题,在实践中人大常委会对
刑法的修改补充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对
刑法条文的解释,存在与
刑法的基本精神相抵触的情形。[42]因此逐步建立和推进我国刑事领域的违宪审查和监督机制,对保障
刑法自身的合宪性、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