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信力的高低,不但关乎司法权威和法律的尊严,是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的重要手段,构成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基础,而且是构建稳定社会秩序的有力手段,关乎到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依法治国方略的有效实施。
具体到这次的决斗门事件,彭北京因为郴州中院的违法裁判和执行,在得到不到正式的司法制度救济的情况下,选择与法院的院长和执行局长进行决斗,无论是私力救济救济意义上的决斗还是司法决斗,在法院院长和执行局长作为法院(司法)象征的意义上,彭北京挑战的不仅仅是郴州法院的院长和执行局长,而且挑战的是整个司法制度和司法权威。这个决斗门的隐喻是,司法在当事人心中根本就不再具有公信力,法律权威已经丧失殆尽,当事人宁愿求助于虚无缥缈的上帝或者运气、体力,靠私力救济的方式来实现权利、解决纠纷,作为国家正式的权威的司法制度失去了解决纠纷维护正义的能力。
决斗门事件是一个危险的信号,人们对司法不再信任,司法权威不复存在,在表面看来是一个案件的当事人针对法院几个法官的决斗,但若这种现象蔓延或者扩大,以后一旦出现了纠纷,则人们将不再借助于国家现存的司法制度,而是依靠决斗等私力救济的方式自行解决纠纷,那么现存的司法制度和法律体系将面临崩溃和毁灭,社会重回到原始的无序和战争状态。对于中国来说,这种危害是致命的,将导致中国近三十年的法制建设和近十多年来努力建设的司法权威可能就会毁于一旦。在这种意义上,彭北京的决斗行为不应得到提倡,否则将会引发对法治的毁灭性打击。西方法治社会对法律不公的态度是比较谨慎的,苏格拉底坚决誓死而不愿越狱就可以看出西方很早就思考过这个问题,不轻易破坏法律秩序和规则,否则导致非理性、非秩序的暴力。
然而这种后果不能归责于彭北京的行为,虽然是他挑起的决斗,但是在这场决斗的背后,彭北京却是一个受害人,司法腐败的受害人,这种行为可以看做是个人对司法不公、司法没有权威的一种不满情绪的表达和宣泄。因为在10年前的那起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受到时任郴州纪委书记的曾锦春的非法干涉,[18]法院对这起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存在明显实体和程序违法行为,[19]从现有披露的材料可以发现,这起股权转让纠纷案件中存在严重的司法腐败现象,而彭北京正是司法腐败的牺牲品。因此,司法权威的丧失和司法公信力的贬值不能归责于彭北京个人,他的这种决斗正是表达了一种不满的情绪,广义上可以看作是言论自由和监督权的范畴,理应得到法律的更严格保护、得到社会的宽容,而不能加以压制和制裁。虽然这种表达是以一种宣布的决斗方式展现出来的,开了一个不好的头,但司法腐败才是最根本原因。
在全国而言,现在法官腐败呈现蔓延趋势,从2006年到现在,至少有14个地方的中级法院负责人因腐败落马,其中尤以阜阳三任中院院长和武汉两任中院院长“前腐后继”最为典型,[20]从执行到审判,从广东省高院执行局长杨贤才的落马到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的“双规”,司法腐败呈现愈演愈烈之势。司法被视为社会正义的底线,而司法腐败无疑从根本上腐蚀了这条底线,因而被视为“最难以容忍的腐败”。法谚有曰,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只是冒犯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而发生法院的司法腐败现象,严重腐蚀人们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导致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危机,损害了司法和法律权威和形象,极大地破坏了法律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