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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斗门事件:司法权威、司法腐败与司法改革

  
  在决斗门事件中,彭北京因为10年前一桩股权转让纠纷案件而向审理这起案件的法院院长以及执行裁判结果的执行局局长提出决斗,根据上文的分析,彭北京行使的是一种私力救济,即通过决斗的方式来解决与法院(包括执行局)存在的纠纷,因为他无法通过国家法律提供的救济机制解决这一问题,只能通过私力救济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然而,考察救济方式演变的历史可以发现,随着国家权力的加强和司法权的扩大,国家几乎把一切纠纷都纳入到了国家正式的司法程序来加以解决。最早的民事诉讼目的论私权保护说,指因国家禁止私力救济而设立民事诉讼制度,由法院依法对当事人实体权利予以保护,即主张这种观点的学者通常认为国家禁止私力救济。[13]在现代社会,法律一般都是禁止或不鼓励私力救济的,因为国家作为社会契约的产物,合法垄断了一切社会权力,国家通过建立起各种诉讼制度来解决人们之间的纠纷,当然要禁止人们实施的私力救济。因此,私力救济或者暴力型的私力救济不仅往往在民法上构成侵权,在刑事上构成犯罪,而且挑战了司法权威,损害了司法公信力,侵犯了国家建立起来的社会秩序。

  
  现代国家建立了司法制度,通过公力救济的方式来替代私力救济,司法是一个社会正式的、国家认可、具有权威的纠纷解决机制,司法在这个意义上说是代表的是国家权力来解决社会纠纷,因此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就代表国家的权威和公信力。司法权威就是社会对司法机关是否享有的威信和公信力的一种评价,司法权威性是司法能够有效运作,并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的基础和前提。司法权威的强弱程度是法治化的一个标志,是法律权威的重要保障,社会秩序稳定的一个基础。如果司法权威虚化和弱化,全社会对法律的信仰就会减弱甚至导致法律虚无主义,阻碍或者毁灭法治。法治来自人们对法律忠诚的信仰,而通常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和尊重建立在对司法公正的期待上。而这种期望正是架构在司法是否具有公信力的基础上,反映的是对司法判决、裁定中的独立、公正和效率的评价。[14]因此,可以说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权威的直观化和具体化,是司法权威的显性体现。司法是因为有公信力而具有权威,而不是因权威而具有公信力。

  
  司法公信力,就是指司法机关,主要是法院,依据自身对法律和事实的信用所获得的社会公众信任的程度,它反映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主观评价、心理反映及价值判断。[15]司法公信力是司法公正的基础,是司法权威追逐的首要目标。[16]司法公信力是公共权力的本质属性,根据政治哲学原理,国家是人们通过订立契约创立的,国家的一切权力来自人们的委托和授予,这种委托——代理关系的核心部分就是人们对公共权力的信任和公权力对人们的信用,社会契约和主权在民的观念制约着公共权力,要求其必须信守信用,这是司法公信力的渊源。从内涵上看,司法公信力指的是司法权力公正守信地履行义务和责任,具体是指司法行为要信守职约。这不仅包括司法程序的独立性、中立性、连续性、稳定性、非随意性,还包括司法行为的透明性、信息的公开性、司法职能的有限性、司法过程的可预见性等等。[17]司法公信力最终要体现在司法裁判上,法律的公信力也蕴涵在司法裁判中,因此,司法公信力中最核心的部分就是司法对公众的信用和公众对司法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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