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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斗门事件:司法权威、司法腐败与司法改革

  
  发生在2008年末的决斗门事件,通过披露和报道的材料可以知道,郴州中院和湖北省高级法院在10年前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中存在着不公事实,郴州中院拒不承认和纠正判决和执行中存在的错误,拒不退还强行收取彭北京的61万元白条执行款……在无法通过国家提供的正式的司法救济途径获得救济时,彭北京在无奈之下选择了向法院院长和执行局局长决斗,对于这种选择可以做两种解释,其一,因为法官的违法判决和执行,侵害了彭北京的权利,这是彭北京与法官个人直接存在的纠纷,但是无法通过现行有效地法律手段来解决这一纠纷,因此,彭北京选择与法官进行决斗,这是一种私力救济方式,属于私力救济范畴的决斗。其二,也可以将其看作是作为败诉方的彭北京向做出不正义判决的法官提起的决斗,在此意义它是一种司法决斗,属于公力救济的方式,具有一定的上诉功能,即他试图通过与法官决斗的方式来推翻先前的判决。

  
  无论选择哪一种理解方式,这两种理解都可以为彭北京的决斗提供理论上的合法性的支持,然而通过对司法决斗进行认真的考察,司法决斗在性质上是一种公力救济,需要得到国家或者法律的认可,但是我国现行的法律并不认可司法决斗这种纠纷解决方式,即第二种方式。虽然彭北京与法官的司法决斗不可能如中世纪欧洲的司法决斗会得到法庭的命令或认可,但是按照他在《决斗书》和《我为何要与法官决斗》两篇文章中所声称的那样,他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才选择与法官决斗的,那么这场决斗就是一种判决之后的败诉方对于非正义的判,为了扭转判决而选择的与法官进行决斗。然而,彭北京选择的决斗的两个人却并不是当年做出裁判的法官,法院院长并未参与审判,执行局局长更是与判决没有关系,只是依照法律执行判决而已,因此这场决斗就不能是司法决斗,而只能归于第一种自力救济的解释,即彭北京认为郴州中院在10年前股权转让纠纷中存在的违法判决和执行,在事实和真相已经清楚的情况下,法院却拒绝纠正,而执行局拒绝退换61万元的白条执行款,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这是他个人通过与院长和执行局长决斗的方式以实现私力救济、解决与二者存在的纠纷、维护权利。私力救济属于私法范畴,事先不需要取得法律的认可或者授权即可实施,尽管真正的决斗可能会违法刑法的规定导致犯罪。此时,第二种解释上的司法决斗就转化为第一种解释上的私人间的决斗。其实无论怎么解释,彭北京要求决斗所彰显的挑战不公平裁判的上诉功能和意义并未丧失,因为他挑战的是代表郴州中院的院长和执行局局长,我们应关注在这场私人决斗中作为当事人和法官(法院)所代表的符号意义以及引申意义。下文将会对这背后的含义做出一定的分析。

  
  三、当事人、法官与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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