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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自愿调解”结案与律师不能充当“和事佬”

  
  于当事人而言,到底是时间重要还是金钱重要,这在不同的当事人看来结论不一,放在农村地区,例如要求赔偿交通肇事后的医疗费用,请求赔偿数额为十几万,于一个农村家庭而言,十几万的赔偿数额就是一个家庭几年的收入。在我接触的一个交通肇事案件重,出租车公司的车撞伤了一个行人,被害者要求的赔偿数额是8万,但法院硬是压低了赔偿数额,所言说的理由就是,如果赔偿数额过高,最后还得执行,说不定拿到手的钱会更少,还不如调解结案,给你赔偿5万元,这样你可以立马拿到钱。在这个案件中,当事人即是以牺牲应得的2万元换取了可得的5万元,因为直接判决8万元的后果是难以执行,而调解结案的后果是可以立马拿到5万元。我们在此案中,即可以看到,当事人所谓的自由处分权是以一种牺牲实体权的迫不得已而为之,如果我们的律师在这其中扮演了一个角色,那我猜想,这如果仅从我们这个社会的司法环境考量,或许可以理解,因为本身而言,我们的司法就难以保障民众的切实利益,让当事人放弃一部分利益,才可能促使他们相信司法,才可能不至于让司法的威信蒙羞。

  
  而司法成本的计算,不仅仅应是诉讼之累,更应将诉讼之累的效益考虑进去,如果当事人将案件交予法院,本应获得的赔偿数额是8万元,而我们的司法机关本着为当事人着想,本着和谐社会的理念,说服了当事人索要5万元,难道这也是节省司法成本的应有之义吗?

  
  说律师参与案件有利于提升律师形象,我看未必,诚如上面的案件所述,律师为当事人拿回了5万元,而本应拿回的是8万元,那当事人是应该感谢律师还是应该感谢我们的司法人员呢?律师形象的树立不仅应在参与调解结案中予以体现,更应体现在社会性的公益事业中。因为调解结案的结果总有一方利益受损,虽然这种损失是以一种被自愿的方式迫使当事人屈从,但我们还依然津津有味的称之为“当事人自愿调解结案”。为当事人拿回了款项就算树立了律师形象,那么,本应拿回的8万到现在成了5万是否就损害了司法人员的形象呢?

  
  律师虽是化解社会矛盾的高手,但另一方面,律师亦是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卫士和使者,我们在法律中规定了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另一方面,现实的司法环境又埋下了难以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伏笔,从一审到执行的结束,当事人期许得到法律的保护,但最后的结果是当事人放弃了部分权益,我们的律师参与其中,迫使当事人放弃部分利益,因为本身,我们的法律还难以给当事人应有的权益保护,连同司法机关都明知,执行款项有时难以保障,如果当事人不放弃部分权益那么他们就不能得到充分的权益保护,于此,我们还谈什么社会公平正义?直接让律师与对方当事人沟通即是,提前说明案件如果进了司法程序最后还要掏这费那费,还不如让律师在私下参与调解,这样不是更好?为何还要让案件进入司法程序,那最后我们的司法程序终会成为一种摆设,因为司法是在民众不信任的基础上渐趋消失的,而消失的缘由就在于司法没能或是难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应有和应得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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