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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自愿调解”结案与律师不能充当“和事佬”

“被自愿调解”结案与律师不能充当“和事佬”


谭敏涛


【全文】
  
  作者按语:河南省司法厅和河南高院联合发布一项制度意见,要求律师努力促进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相互沟通与理解,向法官提出有利于调解的意见和建议,配合人民法院促成调解(《关于充分发挥律师在诉讼调解工作中积极作用的意见》)。刘桂明老师以《律师为什么就不能当和事佬》一文持强烈拥护和支持之态,亦从律师充当和事佬的几个多赢方面着手予以阐述,在此我对刘老师之文进行评论,希冀得到大方之家的指正和批评。

  
  我一直认为调解虽是当事人自由处分权利的范畴,但这种自由处分又何尝不是建立在法律难以真正保障当事人权益的胁迫下不得已而为之。如果案件摆着公正公平的姿态,如果案件一如当事人期许的那样会公正公平,我不敢保证所有当事人都会愿意调解,而是多数当事人不愿意调解。如果不接受法院的调解,最后的执行结果依然是拿不到赔偿款,如果调解结案那可能还会拿到一些款项,这明显是迫使当事人在法院的逼迫下接受调解,而律师作为一方当事人代理人,虽说,力求促使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但在接受案件委托的同时,律师即可能会给当事人说,法律规定是一回事,但法院判决是另一回事,到底是依法办案,还是以法官的个人爱好办案,在这点上,不仅为难了律师,更为难了当事人。因为当事人不明白的是,为什么判决自己胜诉依然对方不予还钱,依然自己还需要支出律师费和执行费,这些都需要我们的司法予以回答,并且这种难以得到保障的司法威信总会因当事人的权益受损而下降。一味的“强迫”当事人在被自愿的自愿情况下接受法院调解,而且现在这种调解也要将律师撮合进去,这未免是对司法威信的嘲弄,在我看来,调解即是妥协的代名词,不管是基于何种原因,我们更应思索的是,调解结案背后是否映射出,当法院不能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时,我们就努力促使他们让步,而这种让步是司法以调解的方式做出,并且名其名曰“为了构筑和谐社会”。在我看来,真正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不是让一方当事人减少要求的赔偿款后,另一方当事人才答应立马赔偿,而是真正欠款是多少就应赔多少。我们的司法能否保障应该公正的司法在当事人的内心本身就是公正的,而且结果亦是公正的。如果当事人放弃了一部分权益是为了获取应该享有的权益,我想,这不是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是在践踏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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