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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金是否可抵偿其雇主责任?

保险理赔金是否可抵偿其雇主责任?


储涛


【全文】
  
  原告苏某、丁某之子苏某某受被告田某雇佣,在田某的经营的矿区开采花岗石料石。2004年10月,在吊装花岗石料石过程中,缆绳突然断裂,落下的料石将当时正在矿坑内工作的苏某某砸死。苏某某死亡后,其父母即本案原告苏某、丁某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请求被告田某支付损害赔偿款。

  
  审理中,被告田某同意赔偿,但主张其曾为包括死者田某某在内的全部雇工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团体保险,田某某死亡后,两原告已经从保险公司获得保险理赔金5万元,故要求在赔偿金额中减免该5万元保险理赔金。

  
  【观点之争】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案件相关事实,双方都没有争议。但对于被告田某的抗辩主张,审理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1、保险赔偿金应抵扣田某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根据损益相抵原则,当事人基于同一原因既受到损害又因此而取得利益者,所得的利益应在损害金额范围内抵扣,以避免不当得利的发生。两原告所领取5万元保险金,应予从被告的赔偿金额中退减。

  
  2、保险赔偿金不能抵扣田某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保险金的支付是基于保险合同,而赔偿金的支付是基于损害的事实,二者的法律关系不同,不是基于同一因果关系而产生,不能混淆,本案不适用损益相抵原则。故保险赔偿金不能抵扣田某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法律评析】

  
  对本案的探讨不仅对正确理解损益相抵原则的含义有意义。而且,对人身保险是否适用损益相抵原则有普遍意义。

  
  损益相抵原则,亦称为损益同销原则,是侵权案件中确定当事人赔偿责任范围的一项制度。它是指赔偿权利人基于发生损害的同一原因受有利益者,应从损害额内扣除利益,而由赔偿义务人就差额予以赔偿的确定赔偿责任范围的原则。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该项法律制度的适用,但由于我国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常常造成法律适用上的问题。

  
  司法实践通常认为损益相抵原则的构成必须具备以下要件,方可适用:1、须有侵权行为之债的成立;2、须受害人受有利益。这是适用损益相抵的必备条件,如被害人没有受有利益,则无适用的余地;3、须有构成损害赔偿之债的损害事实与所得利益间的因果关系;4、侵权与受益事实所对应的法律没有排除损益相抵原则的适用。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因果关系是指利益与损害基于同一相当原因而发生。只有同时符合上述四个条件时,才能适用损益相抵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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