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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加入WTO后,国际劳动立法对我国劳动法律制度的利弊影响

  
  三、加入WTO后,国际劳动立法对我国劳动立法的有利方面

  
  世界贸易组织调整的范围一直在不断扩大,早就已经超出了单纯的“国际贸易”的范围。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同时作为国际劳动组织的创始成员国,我们应该未雨绸缪,参照核心劳动标准,完善我国劳动法制。国际劳动立法作为国际先进的立法,具有先进的技术指导作用,可以有效指导我国劳动立法的方向,同时,也可以推动我国劳动立法的发展。

  
  目前,虽然我国劳动立法与国际劳工标准全面接轨的可行性不足,但是已经基本具备了四个条件:一是我国《劳动法》、《工会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构建了我国劳动法制的基本框架,为全面接轨提供了立法依据;二是《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颁布与推行,为全面接轨奠定了一定的现实和实践基础;三是近来来,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劳动行政法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和颁布的配套规章以及大量的有关劳动合同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为全面接轨奠定了立法基础;四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公约和建议书在外国的适用和转化已为我国与国际劳工标准全面接轨提供了经验,可资借鉴和参考,一些成熟的立法我们可以直接转化为国内法加以适用。国际劳动立法可以给我国劳动立法的借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关于自由结社权。《自由结社和保障组织权利公约》(第87号公约,1948年通 过)和《组织权与集体谈判原则的实施公约》(第98号公约,1949年通过)对“自由结社权”作了明确规定,如第87号公约第2条规定:“凡工人和雇主,均应没有任何区别地有权建立他们自己选择的组织,以及仅依有关组织的章程加入他们自己选择的组织,而无须事前得到批准。”另外,结社自由也是国际上公认的工人的基本权利。而在我国设立工会必须经过事前审批,而不许自由设立。[⑥]国际劳动立法对于改进我国工会体制具有指导作用,同时,能够更好的发挥我国工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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