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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加入WTO后,国际劳动立法对我国劳动法律制度的利弊影响

  
  虽然美国关于在世界贸易组织中引进劳工标准被大多数国家反对而未被采纳,但是在1996年12月新加坡召开的第一届部长会议结束后发表的宣言对国际劳动标准作了以下声明:“我们重申我们遵守国际公认的核心劳动标准(Core Labour Standards)的义务。国际劳工组织是设立和处理这些标准的权力机构,我们确认我们支持其提高劳动标准方面的工作。我们相信贸易增长和贸易自由化的发展带来的经济增长和发展有助于提高这些标准。我们反对利用劳动标准实现贸易保护主义的目的,并且同意这个问题不能影响一些国家——特别是低工资的发展中国家的比较优势。在这方面,我们注意到世界界贸易组织和国际劳工组织(ILO)秘书长将会继续他们目前的工作。[②]可见,WTO组织关心劳动标准问题,但它的侧重点是承认的是遵守核心劳动标准是一项国际公认的义务,因为国际劳工组织才是劳动标准方面的权力机构,所以世界贸易组织只能通过国际劳工组织的合作来促进核心劳动标准的实现。

  
  (三)关于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间关系的认识

  
  WTO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关系问题之争的最根本原因是各国经济发展不平衡与贸易自由化之间深刻持久的矛盾,不管是在区域一体化还是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过程中,这一矛盾往往成为各焦点问题的根源。虽然发达国家提出劳工标准还有其明确的政治目的,我们作为发展中国家反对将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直接挂钩,因为这样并不能直接保障工人的权益,一些西方发达国家也反对将两者直接挂钩,但是,随着国际经济贸易发展的过程中,核心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相联系是必然趋势。

  
  所以,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对于核心劳工标准与国家贸易相联系的趋势的必然会给我国各方面,特别是劳动立法带来的影响,我们不能仅仅是反对其带来的某些方面的不适应。核心劳工标准作为国际先进的劳动立法,是先进的技术规范,对我国劳动立法同样具有指导意义。

  
  二、中国加入WTO对我国劳动立法的不利影响

  
  (一)WTO劳工标准在我国贯彻实施的可行性不足

  
  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发达国家积极推行把“社会条款”写入世界贸易协议,国际劳工标准与世界贸易挂钩的趋势已经是必然的趋势。“社会条款”主要针对“社会倾销”而提出来的。主要目的是抵御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利用廉价的劳动力和不完善的劳工保护生产出来的大量的价格大大低于发达国家国内的同类产品。核心劳动标准不是针对工资、公式等具体劳动条件的规范,它提倡的主要是人权与民主,实际上其实质上是一套政治性标准,“由于各国的历史文化经济水平和社会制度的不同,对人权有不同的理解是自然的。但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却试图通过贸易来实现贸易之外的目的”[③]我们认为国际贸易中的竞争需要发挥自身优势,发展中国家目前的优势就是借助低成本的商品开展对外贸易发展经济,随着经济的发展劳动者的物质生活和经济社会权利将得到更大的改善和保障。要求发展中国家消除其在当前国际贸易中拥有的竞争优势,实质上是遏制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是西方国家贸易保护主义和经济利己主义的表现。[④]我们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的劳动立法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保护人权的需要建立的,WTO的劳工标准对我国劳动立法产生的影响是宏观的,而且从发展的角度来看,在近阶段主要是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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