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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意识形态到微观权力

  
  如果说阿尔都塞在面对法律发展的问题上,仅仅不承认自下而上的法律进化路线的话,那么福柯则表达了一种鲜明的后现代立场,即福柯甚至要对法律发展观本身做出挑战。在赞同法律发展的学者的眼中,证明近代法律发展的一些特定标志是存在的,譬如法律正变得人性化,法律的强制性在减少,但福柯则在《规训与惩罚》一书中对这些观点做出了反驳,在该书起始部分,福柯绘声绘色地叙述一名法国人达米安在1757年因企图弑君罪而被公开处决的场面;达氏所受到的折磨是惨绝人寰、令毛骨悚然的,类似中国的凌迟和五马分尸。然后,福柯把镜头迅速移至80年后“巴黎少年犯监管所”规章,并列出其中关于犯人每天生活时间表的详细规定。之后,福柯指出:19世纪初,肉体惩罚的大场面消失了,对肉体的酷刑也停止使用了,惩罚不再有戏剧性的痛苦表现。惩罚的节制时代开始了。到1830年—1848年间,用酷刑作为前奏的公开处决几乎完全销声匿迹。[38]然而这并不是福柯对最终要表达的观点,福柯所要表达的观点是酷刑和肉刑在十八世纪启蒙时代后的废除,以至监禁成为了刑事犯罪的主要处罚方式,并不是启蒙运动所带来的人类历史中的进步,也不是“‘人性胜利’的进程” [39]更不意味着“更少的残忍,更少的痛苦,更多的仁爱,更多的尊重,更多的‘人道’”,通过其微观权力的视角,福柯所希望表达的是,无论是中世纪的酷刑制度(即对人的肉体进行折磨),还是现代的监狱制度都是权力以人的身体作为媒介进行运作,“这就需要我们把惩罚技术——它们或者是用公共酷刑或公开处决的仪式来捕捉肉体,或者是以人们的灵魂为对象——置于肉体政治的历史中”,福柯认为,“在现代刑事司法体系中存留着‘酷刑’的痕迹,这种痕迹从未完全抹掉,而是逐渐被非肉体刑罚包裹起来”[40]而刑法改革的真正目标,“与其说是确立一种以更公正的原则为基础的新惩罚权利,不如说是建立一种新的惩罚权力‘结构’(或译作‘经济’),使权力分布得更加合理” [41]“使对非法活动的惩罚和镇压变成一种有规则的功能,与社会同步发展;不是要惩罚得更少些,而是要惩罚得更有效些;或许应减轻惩罚的严酷性,但目的在于使惩罚更具有普遍性和必要性;使惩罚权力更深地嵌入社会本身。”[42]这样福柯就通过其微观权力理论对法律发展观做出了彻底的否定,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那样:福柯实际上是在表明法律文本的解释活动本身并没有什么基本意义,而只是一种对规则体系的暴力的或偷偷的挪用,以使某个指令得以实施,或者使规则服从于一个新的权力意志,或者迫使规则的参与者进入另一个游戏……那么法律的发展(实际上)就是一系列解释活动。[43]

【作者简介】
吕明(1975—),男,安徽合肥人,合肥师范学院政法与管理系法学教研室主任,副教授,法学博士。
【注释】本文为作者所主持的安徽省高等学校优秀青年人才基金项目“马克思主义法律意识形态理论的深化与拓展研究”(2009SQRS126)的阶段性成果。
M.Poster Focault,Marxism and History ,Cambridge: Polity Press,1984,p.1.
福柯认为“法律统治”是有特定含义的,即传统的法律统治指的是这一观念“法律是理性、公正、合理、不证自明的,因此法律是,而且应该成为人类社会背后的推动力量和组织原则”参见J.丹纳赫著《理解福柯》,第195页。
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0页。
Louis Althusser,The future last a Long Time,London:Chatto&Windus,1993,p.127.
Althusser,Lenin and Philosophy and other essays,trans.by Ben Brewster, New Yock:Monthly Review Press 1971,p.143
〕C.Gordon,Michel Foucault,Power/Knowledge,Harvest Press,1980,p.77.
C.Gordon,Michel Foucault,Power/Knowledge,Harvest Press, 1980,p.102.
C.Gordon,Michel Foucault,Power/Knowledge,Harvest Press,1980, p.133.
A.Sheridan,Michel Foucault, the Will to Truth, London:Tavistock,1980,p.131.
王治河:《后现代哲学思潮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05页
Althusser, Lenin and Philosophy and other essays,trans.by Ben Brewster,New Yock:Monthly Review Press 1971,p.170,p.171.
Paul Rabinow ed, The Foucault Reader, Harmondsworth:Penguin,1984,p.7.
J丹纳赫著《理解福柯》,刘瑾译,天津:百花文艺出版社,2002年版第196页。
J丹纳赫著《理解福柯》,刘瑾译,天津:百花文艺出版社,2002年版第136页。
M.Poster Focault,Marxism and History,Cambridge:Polity Press.1984,p.1.
《自由的法》是罗纳德·德沃金1996年的著作,通过该书德沃金主要表达了通过不确定的政治道德可以对美国宪法自由解读的观点。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82页。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82页。
Althusser,Lenin and Philosophy and other essays,trans.by Ben Brewster,New Yock:Monthly Review Press 1971,p.135
Gregory Elliot ed.Philosophy and the Spontaneous Philosophy of the Scientists,London:Verso 1990,P.25
费尔普《福柯》转引自王治河:《后现代哲学思潮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0页
C.Gordon,Michel Foucault, Power/Knowledge ,Harvest Press,1980,p.118.
Althusser,Lenin and Philosophy and other essays,trans.by Ben Brewster,New Yock:Monthly Review Press 1971,p.124.
孟登迎:《意识形态与主体建构》北京: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27页。
孟登迎:《意识形态与主体建构》北京: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30页
参见高中《后现代法学思潮》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8页。
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刘北成、杨远婴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第248页。
J丹纳赫著《理解福柯》,刘瑾译,天津:百花文艺出版社,2002年版第84页。
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刘北成、杨远婴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第250页。
《规训与惩罚》,第207页。
《规训与惩罚》,第245页。
《规训与惩罚》,第245页。
《规训与惩罚》,第246页。
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61页。
Althusser, Lenin and Philosophy and other essays,trans.by Ben Brewster,New Yock:Monthly Review Press 1971,p.162-163.
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62页。
Paul Q.Hirst,0n Law and Ideology,London:Macmillan,1979,p.46 .
《规训与惩罚》第15页。
《规训与惩罚》第8页。
《规训与惩罚》第17页。
《规训与惩罚》第89页。
《规训与惩罚》第91页。
Anthony Beck,Foucault and Law:The Collapse of Law’s Empire,Oxford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 Vol.16,No.3,Autumn 1996,pp.489-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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