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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意识形态到微观权力

  
  三、法律与权力

  
  与传统法理学一致,阿尔都塞对法律的认识仍然是与国家权力密切相关的,而其意识形态理论也主要围绕国家权力的实施而展开的,阿尔都塞认为,在上层建筑中存在所谓“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即“不仅必须注意国家政权和国家机器的区别,而且还要注意到另一类明显支持(强制性)国家机器的实体,但一定不要把这些实体同(强制性)国家机器混淆起来。我将这类实体称作意识形态国家机器(the ideological State apparatuses)”,[23]依照阿尔都塞的理解,国家权力的实施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在两种国家机器中进行,一种是强制性和镇压性国家机器,另一种则是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前者包括政府、政治机构、警察、法庭和监狱等等,它们是通过暴力或强制方式发挥其功能的;后者包括宗教的(各种教会系统)、教育的(各种公立和私立学校系统)、家庭的、法律的、政治的(政治系统,包括各个党派)、工会的、传媒的(出版、广播、电视等)、文化的(文学、艺术、体育比赛等)等诸多方面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具体就法律而言,法律的运做一方面是实现“强制性国家机器”的功能,即法律依靠强制和暴力来保障和维护国家权力,另一方面法律又在实现“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的功能,即法律的教化性“在更多的时候,更深的层次上应归功于意识形态的征服功能”,[24]这样,作为“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存在的法律同样在于对维护国家权力维护。笔者认为,阿尔都塞的以上观点对于法的本质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启发意义:长期以来人们对法律的本质理解主要有两个方面,在自然法学家眼中,法律或看作是善、公平、正义的化身,而在分析法学眼中,法律又被简单看作“主权者的命令”,仅仅是暴力统治的一种工具,而在阿尔都塞将法律看作一种“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的存在后,这样两种理解获得了很好融合和说明,因为从阿尔都塞意识形态论的法律思想出发,以上两种对法律本质的不同认识只不过是反映了法律在维护国家权力统治过程中的两种方式而已,即作为“主权者命令”的法,主要发挥“强制性国家机器”的功能,而作为“公平、正义”的法则主要发挥法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的功能。此外,有学者还认为阿尔都塞作为“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的法律观“在很大程度上打破了资产阶级法学或伦理学体系对公共/私人领域的区分,深刻揭示了公共领域对私人领域的渗透和作用,尤其强调了公共法则对私人领域的控制”,[25]而这恰恰又是与我们在第一部分所提到的阿尔都塞意识形态论中强烈的否定主体中心地位的倾向相适应的。

  
  如上所言,福柯同样认为宣称正义和真理的法律统治是虚假的,但福柯对意识形态这一概念本身持有保留态度,同时也坚决反对仅将法律与国家权力结合起来说明,福柯认为只有用微观权力代替意识形态才能对各种法律现象进行更好的说明, 应该说,福柯这样一种思想直接受到了尼采权力意志论的影响。首先福柯揭露并挑战一直统治着法律学术界的法哲学和政治哲学的理论框架。他认为这是一种伴随着“社会契约论”而萌生的一种“经典法理学”。该理论将权力仅仅视为一种国家权力,而对“权力的运作”已渗透于分散的社会各个机构(如学校、工厂、医院、军队等)的事实视而不见。[26]福柯认为“从历史上看,资产阶级在18世纪变成政治统治的进程,是以一种明确的、法典化的、形式上平等的法律结构的确立为标志的,是由于组织起一种议会代表制才成为现实的。但是,规训机制的发展和普遍化构成了这些进程的另一黑暗方面。保障原则上平等的权利体系的一般法律形式,是由这些细小的、日常的物理机制来维持的,是由我们称之为纪律的那些实质上不平等和不对称的微观权力系统来维持的。”[27]这种权力不被任何人掌握,不属于任何人,并反对权力来自于人民的认识,“在某种程度上,人民并不真正存在……人民作为一个有机群体不仅是被政治家之流‘创造’出来的,他们自身也是生命权力的产物”。[28]同时,权力作用于每一个人,不管他们是支配者还是被支配者,每个人都受到诸如家庭、学校、大学、行政机构、医药卫生机构、监狱、青年组织、宗教、军队等机构的影响和“记录”,这种作用可能是直接的(如作为这种机构的成员受到影响),也可能是间接的(通过话语在文化中的传播受到影响)而这种微观权力的运作已经使法律发生变化,法律“转化为自身外的东西”,即法典化的惩罚权力转变为一种观察的规训权力。[29]这样,通过一系列的论述,福柯通过其微观权力的角度从另一角度为我们展示了一幅法律统治背后的图景,即“整个现代刑罚的历史所显示的司法——人本主义功能并不是起源于人文科学对刑事司法的介入,不是起源于这种新的合理性所特有的或似乎与之俱来的人道主义所特有的要求,它起源于运用这些规范化裁决新机制的规训技术。”[30]其次,福柯认为,之所以微观权力对法律的影响越来越明显是由于新的“权力经济学”在发挥作用,在《规训与惩罚》一书中,福柯指出,“到18世纪末,生产机构发展,变得愈益庞大和复杂,生产费用也愈益增大,利润也必须增长…无论是封建残余形式,还是君主制的行政管理机构,或是地方监督机制,或者它们混乱而不稳定的组合,都不能完成这一任务”,[31]而原因在于“它们的权力运作‘代价太高’”,所以 “温和——生产——利润”为原则的新的权力经济学代替了以 “征服——暴力”为原则的旧的权力经济学,而在这一进程中“君权的奢华壮丽、权力的必要炫耀的表现都在日常的监视运作中,在一种全景敞视方式中被逐一消灭了。”[32]而微观权力则适应了这样一种新的权力经济学的要求,肉体不再被简单的征服和消灭,肉刑消失的同时是身体受到了规训,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的榨取时间和力量”,[33]而随着这样一个过程,只关心宏大的社会契约的传统法律遭到了侵蚀,保证微观权力、运用微观权力的“反法律”的法律则逐渐增多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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