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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意识形态到微观权力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福柯坚持了他的老师的上述观点,虽然福柯认为话语的型构并不需要用意识形态来分析;[6]知识机制这一权力的主要机制不是意识形态构成物;[7]关于知识分子和真理的政治问题并非异化了的意识或意识形态;[8]权力并未将意识形态内容加在知识之上[9]然而就重视机构实践和知识的关系而言,福柯和阿尔都塞和的观点是一致的,只不过在福柯那里机构实践的渠道由意识形态变成了权力特别是微观权力。在《疯癫与文明——理性时代的精神病史》一书中福柯表达了理性和非理性的现代区分就是理性权力运作的结果的观点[10]福柯就是要通过这样的结论来说明他的“权力——知识”观,在它的“权力——知识”的理解下,各种知识就是实践的产物,话语本身也没有真实与虚假、科学性与意识形态性之分。每个社会有自己的真理王国,有自己被当作真实从而认可了的话语,有自己的机制和程序来决定什么是真实的,真理不存在于权力之外。这样,认识问题就被代之以与社会领域的构建有关的问题,这个领域用自己的“真理”显示着一种权力,在收容所、监狱、医院、学校等机构性组织中出现了精神病学、犯罪学、临床医学、教育学及其他人文科学,前者建构起自己的权力体系,控制和规训所处理的对象。

  
  沿着这样的认识起点,阿尔都塞和福柯又在更多的地方达成一致,其中否定主体的中心地位成了两人共同的意图,在《意识形态与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的长篇论文的后半部分,阿尔都塞试图从意识形态与主体建构的关系来重新探讨意识形态,而这种探讨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从意识形态的物质性存在中揭示主体存在的受限制性,阿尔都塞认为“意识形态把个体召唤为主体”“主体的范畴是由所有意识形态构成的,但同时我要补充说,只有在所有意识形态都具有的个体‘构成’为主体这种功能的意义上,主体的范畴才由所有意识形态构成”,[11]在阿尔都塞看来,主体是完全被动的,是被意识形态塑造出来的。福柯的理论也同样关注主体如何被塑造,福柯明确宣称“最近二十年,我的写作目标不在于分析权力现象或阐明这种分析的根据。我的目的其实是要写出各种模式的历史,我们文化中的这些模式将人们塑造为主体。”[12]实际上,就福柯微观权力的概念来看,微观权力概念本身就已经表明了福柯对主体的理解,按照J·丹那赫的解释,福柯的微观权力这一概念就是“解释话语如何在身体上‘书写’,或者说,话语怎样塑造人们理解身体的方式和身体行动的方式”[13]福柯实际上就是在说“主体不是自由而又活跃的社会组织者,它是话语和权力关系的产物”。[14]

  
  意识形态论和微观权利论中所包含的共同认识使二人具有了较为一致的理论诉求,包斯特认为,阿尔都塞的意识形态论和和福柯的微观权力论“最为重要的是,都希望揭露各种形式的统治”,[15]而这种揭露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本文所关心的对传统法律统治观的揭露,这是因为法律是一个常常伴随在统治、国家、权力左右的词汇,揭露统治而不揭示法律统治是难以想象的,实际上二人在机构实践和知识关系、否定主体中心地位上的共同认识已经为他们揭露传统的法律统治观作了必要理论铺垫:由机构实践和知识关系来考察法律,法律的真理和正义的面纱将被撕去;由主体的中心地位被否定考察法律,“自由的法”[16]也将荡然无存。以下,笔者将试图在“法律与上层建筑”“法律与权力”“法律发展”三个方面对阿尔都塞和福柯揭露法律统治的思想做进一步分析和比较,而在这样一个过程中意识形态和微观权力这样两个不同理论工具的异同也将得到进一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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