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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意识形态到微观权力

从意识形态到微观权力



——阿尔都塞和福柯揭露法律统治思想比较

吕明


【摘要】作为新马克思主义法学和后现代法学的代表人物,阿尔都塞和福柯分别将意识形态和微观权力作为分析法律问题的重要工具,从不同角度揭露了传统的法律统治观。阿尔都塞和福柯的揭露法律统治的思想之间既有联系也存在重大差异,可以从法律与上层建筑、法律与权力、法律发展三个方面加以比较。
【关键词】意识形态;微观权力;法律统治;比较
【全文】
  
  法国马克思主义结构主义哲学家阿尔都塞(Louis Althusser)和后现代主义大师米歇尔·福柯(Michel Foucault)之间具有师承关系,后者在20世纪60年代初期深受其老师的影响,而在这之后却又对其老师的整体化理论进行了激烈的批评。包斯特认为“有充分理由把福柯作品视为对西方马克思主义所处困境的回应”,同时认为“将阿尔都塞和福柯进行比较会有启发,因为可以看到他们都关注着某些基本问题”。[1]实际上,在法律领域特别是法理学研究领域对阿尔都塞和福柯的思想进行比较也是一项非常有意义的工作。作为公认的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和后现代法学的代表人物,阿尔都塞和福柯的法律思想之间既有继承性也包含着重大的差异,而这种继承性和差异性突出体现在两人运用不同的理论工具对传统法律统治观[2]的批判上:对于阿尔都塞而言,其创造性的发展了马克思的意识形态理论,对于福柯而言,微观权力的概念提出则是其得意之笔,需要说明的是,福柯提出微观权力正是源于其对意识形态作为理论分析工具的否定态度。

  
  一、揭露法律统治思想的共同背景

  
  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由于席卷资本主义世界的经济危机、全球危机和全球战争把学者们注意力转向经济、战争和其他社会问题上,同时由于战争期间各国政府加强了对言论自由和学术研究的控制或限制,使得西方法哲学和政治哲学一样处于“休眠状态”,“看上去就要消亡”。但是,从20世纪50年代中期,由于一系列重大的政治争论和学术争论的推动,西方法哲学开始振兴,经过10多年的发展,出现了西方法学史上前所未有的繁荣局面。[3]可以说,西方法学的这种振兴和繁荣与哲学和政治哲学的新发展密切相关,或者说哲学和政治哲学直接给予了法学特别是法理学以智识上的支援,而相当一部分哲学和政治哲学理论在内容上已经包含了丰富的关于法律问题的思考,而阿尔都塞的意识形态论和福柯的微观权力论也是在这个共同的背景成长起来的。

  
  很多人将阿尔都塞看成是一名深受“结构主义”影响的马克思主义者,然而实际上,阿尔都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结构是结构主义的基本框架所无法包容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阿尔都塞的理论以马克思主义的社会结构观(经济基础——上层建筑)和实践论作为理论基础,可以说,阿尔都塞比较早的注意到了知识与机构实践的关系,并将其对这种关系的认识引入到自己意识形态理论中,按阿氏本人后来对自己意识形态理论的总结“我后来特别强调意识形态的物质存在,即不仅强调意识形态存在的物质条件而且强调其存在的物质性。”[4]在阿尔都塞的眼中,那些看似远离意识形态教化的一些社会机构或社会活动(如体育比赛、文化艺术、家庭和教育等),实际上都呈现出鲜明的意识形态色彩,构成了一种阿尔都塞所谓的意识形态的物质存在,阿尔都塞认为,正是在这些代表意识形态物质存在的机构实践中,各种知识和观念才得以形成。以家庭为例,阿尔都塞认为它“直接涉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它既是生产单位,又是消费单位”, [5]这就意味着,家庭和教育已经不能简单看作是私人领域的问题,家庭和教育也是公共领域的问题,这样,家庭作为一种意识形态机器就可以在很多公共知识的形成中发挥关键作用,而就现实情况来看,家庭意识形态所包含的诸如性别观念、生育观念与性观念问题,实际上已经成为与社会体制再生相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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