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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的核心价值及其传承

【作者简介】
陈然,北大法学院07级本科生。
【注释】 海因里希•罗门著,姚中秋译:《自然法的观念史和哲学》,上海三联书店2007版,第138-139页;
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Tannenbaum,Schultz著,叶颖译:《观念的发明者——西方政治哲学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64页;
海因里希•罗门著,姚中秋译:《自然法的观念史和哲学》,上海三联书店2007版,第54-55页
同前注,第63页
比如罗门教授就认为,柏拉图的形而上学和建立于其上的伦理学体系是其对自然法的贡献,而亚里士多德并不是自然法之父,而仅是用关于知识的理论和形而上学的伦理学为自然法学说提供了一个非常卓越的基础。同前注,第14页;博登海默教授也认为亚里士多德在回避有关自然法与国家制定的实在法之间的冲突所导致的法律后果问题。 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5页
同前注,第16-17页
海因里希•罗门著,姚中秋译:《自然法的观念史和哲学》,上海三联书店2007版,第18页;
同前注,第17页
Tannenbaum,Schultz著,叶颖译:《观念的发明者——西方政治哲学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92页;
海因里希•罗门著,姚中秋译:《自然法的观念史和哲学》,上海三联书店2007版,第28页;尽管看起来有点这一句有些矛盾,也许此处罗门教授已经无意识地将两者统一起来了,虽然从上下文来看,罗门教授在这里更希望表达一种“由形而上学演绎出来的”的意思。
海因里希•罗门著,姚中秋译:《自然法的观念史和哲学》,上海三联书店2007版,第99页;
同前注,第100页
同前注,第101页;
Tannenbaum,Schultz著,叶颖译:《观念的发明者——西方政治哲学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35页;
哈耶克著,冯克利、胡晋华译:《致命的自负》,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1页;
海因里希?罗门著,姚中秋译:《自然法的观念史和哲学》,上海三联书店2007版,第103页;
同前注,第129-131页;
同前注:第132-1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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