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自然法的核心价值及其传承

  
  罗门教授的这一观点(已经其他自然法研究者的类似观点)实际上狭隘化了自然法的意义,而将本来很有可能且有必要产生联系的古典自然法和经验主义相分离。经验主义与自然法在本质上并不矛盾,相反,它们得以存在且有价值的内在原因之间,却有着十分重要的联系。两者之间,与其说是针锋相对,不如说是一脉相承。

  
  经验论的代表思想家休谟(David Hume)确对自然法并不有兴趣,在休谟看来,客观真理和理性都不足以为自然法提供基础,自然法“只不过是按惯例对认可或不认可的道德情感表达成的某种共名(common name)”[14]。对于经验论者来说,观念仅仅是经验至于心灵的印象,是印象之复本。没有绝对真理,一切都源于人的经验。这是一种对人认知过程的理解方式,也是对人的心理活动的哲学思考。休谟就认为,无法通过诉诸人的理性来明确道德真理。理性不能证明道德真理,也没有办法证明存在着某种普遍的道德真理。因此,诸如社会契约论等十六、十七世纪的这些政治观念是难以证实的。[15]休谟实际上批评的是自然权利理论的自然法。

  
  尽管休谟的观点是针对自然权利理论的自然法,是由个人主义的理性演绎建构的自然权利,而不是古典意义上的自然法,经验主义在自然法研究领域仍然不受欢迎。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经验主义被认定为反对“形而上学”,经验主义导致实证的方法论,从而颠覆形而上学的存在基础。问题的关键在于,“形而上学”是否是古典自然法价值的核心所在?不是,古典自然法的核心价值应当在于,以此来告诫人们的理性是有限的,在自然演化的环境中,人们应当保佑一定的谦逊。法律,仅仅在一定限度内是理性建构的秩序,即便是理性建构,也必须服从一套更高层面的秩序。而这套更高秩序的内涵,对于古典自然法主义者来说,他们看到的这套更高的秩序是理性,是Logos,是自然界中既存的秩序;对于经院主义自然法的支持者来说,他们看到的是上帝的意志;而对于经验主义者来说,这套秩序是基于人们的心理认知过程而形成的对于经验的依赖,也即哈耶克所说的那套,在“本能与理性之间”的习惯与习俗[16]。从这个层面上来说,古典自然法和经验主义的确是一脉相承,他们都有一个高于人类理性的秩序来防止我们的理智变得过于狂妄,而自然权利理论的自然法致命的缺陷则在于,由于他们期望用人类的理性建构的产物来限制人类的理性,失败于是不可避免,悲剧也就在历史的发展中逐渐展开。事实上罗门教授的某些观点也暗含了经验主义与古典自然法的一致性。比如,与其说英格兰的普通法精神与衡平法理念减轻了实证主义对自然法的破坏[17],倒不如说是依据习惯和社会发展历史而确立的衡平法制度和普通法精神与自然法的内在要求——即限制人类理性致命的自负——相契合。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