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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的核心价值及其传承

  
  罗马时期可以认定是古典意义上自然法发展的一个顶峰,经院主义自然法虽然在中世纪力量强大,但内在逻辑上乏善可陈,没有明显的创新。只不过中世纪教会垄断信仰以后,借自然法来论证统治的合理性,于是自然规律或者古典自然法中的理性被上帝取代,从某种程度上说,Logos有了人们可以想象的外形,有了人格化特征。奥古斯丁就将永恒的理性作为上帝本人的理性,也就是秩序。看起来自然法在外表上走上极端的形而上,不过物极必反,外表上的极端形而上预示着内在的“堕落”,上帝的引入恰恰是古典主义自然法衰落的起点,是其向着近代自然权利的自然法转变的开始,而阿奎那从自然法中剥离出人法,则预示着自然法向着形而下的加速坠落。古典自然法就这样被教会绑架,最终在中世纪结束的时候变得暗淡无光。

  
  随着近代政治思潮的发展,自然状态被霍布斯和洛克描绘,社会契约论在卢梭的笔下激动人心,天赋人权,自由平等和巴黎的断头台一样震撼人心,革命时代的激情、狂热和躁动,告诉我们自然状态下的自然法,这一人类理性的杰作,究竟会产生怎样的后果。启蒙时代的自然权利是人类把持理性指点江山的结果,是唯理主义的荣耀。制度不再是保障正义,而是结束一个我们都没有见过但是可以想象的自然状态。自然法的研究不再是循着对人性的目的论知识进路,而是走上因果论经验论知识进路(关于经验论,后文会再次提到)。有学者将这一时代的自然法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的自然法研究者,比如格老秀斯,霍布斯都认为,自然法得以实施的最终保障应当主要从统治者的智慧和自律中去发现;而到了第二阶段,则是自由主义的兴起,而第三阶段,则是对人民主权,对多数人的“民主”近乎痴狂的追求,这时候的自然法,大概就是卢梭的那句名言“你若不自由,我强迫你自由”。自然法最终称为道德的捍卫者,如果人民是主权者的话,那么法律当然称为主权者的命令,虽然还没有奥斯丁的分析法学派那样赤裸裸的贬低。更可怕的是,在历史中我们已经看到,这种自然权利的自然法很有可能成为极权主义对妄图消灭人类社会多元化的工具之一。经历过纳粹统治的罗门教授对于自然权利的自然法的过分扩张和古典自然法长久地被忽视这一事实而产生的忧虑,是非常容易理解的。

  
  二、自然法与经验主义:争锋相对还是一脉相承?

  
  大多数自然法的研究者对经验论都没有太多好感。例如在罗门教授的论述中,经验主义与历史法学被作为自然法两大敌人。[12]其中经验主义更被认为是“明确地或者试图完全破坏和摧毁自然法的观念本身,而历史法学则被认为是相对温,因其“不反对形而上学”[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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