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的不同风格,是我们对古典自然法与自然权利理论的自然法之关系反思的开始。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巨大的分歧,在于他们对“真实”的本源的认识不同。柏拉图认为知识的本源是先验的,是由永恒的理念构成的,而亚里士多德则认为,任何物体的本性都不会存于物体之外[3]。柏拉图设想中的卫国者(auxiliaries,或者协助者?)阶层,不能拥有核心家庭,丈夫和妻子,甚至孩子都是所有人共享的,没有私有财产,不允许有个人享乐,柏拉图这种近乎缺乏对人情的考量的设想中的规制,以期待以此训练的阶层对公民友善,对敌人冷血[4];亚里士多德则不赞同这种共产主义式的而生活方式,对于亚里士多德来说,人之幸福才是城邦的目的,这种违背人性的制度,并不具有价值。[5]柏拉图将此岸世界(world of becoming)和彼岸世界(the world of being)相分离,哲学王的智慧成为最高的法律;而亚里士多德推崇他的中庸之道,一种更能够在经验中被证实的秩序准则。
尽管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从不同的方向解释自然中的秩序形而上的本源,但是对于认定自然法具有某种普遍性,具有某种超验性的学者来说,两者都没有能够很好地论证自然法与实在法之间的关系[6],对于这些学者来说,斯多葛派和西塞罗以及罗马那些法学家的理论更吸引他们。
斯多葛学派对自然的追求使他们看起来如同思想流派中的极端环保主义者。斯多葛派的代表人物芝诺即认为,宇宙即为一种称为理性的质构成,因此自然法也即称为理性法。人是根据自身本性的法则安排其生活的。斯多葛主义将理性作为一种遍及宇宙的普世力量,是法律和正义的基础。[7]自然法的普遍性得到佐证,在罗门教授那里,斯多葛主被认为为基督教的自然法开辟了道路。[8]斯多葛派具有明显的宗教倾向,只不过没有上帝,而只是存在“理性”。斯多葛派的理性,似乎更像人类生存、发展、演化过程中的规律,与启蒙思想家们和唯理主义者笔下圣洁而强大的理性有着显著差别。
西塞罗的思想被认为无可避免地受到斯多葛派的影响,他倾向于将理性作为宇宙的主宰力量,“真正的法律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9]对于西塞罗来说,更重要的是这种正当理性的部分现实体现——真正的共和国的存在,从而将人民团结在一起。这种纽带是真正正义的一部分,也是理性和自然所制定的永恒发的一部分。[10] 而到了那些罗马法学家那里,自然法则成为“一种由人们提出的解决某个案件的方法,而这种方法通罗马社会期望人们的行为方式相一致或同谋以特定的事实情形所固有的正义相一致”,这种有着某种实用主义的认识恰好是万民法的的基础,也是罗马法学家的思考背景可及于人类社会中所有成员,因为这些法律是从惯例中发现的,是从形而上学、伦理学的反思中演绎出来的。[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