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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资源节约的法治期待

  
  从以上对行政法在资源问题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关于资源的基本规定是符合和适合国际的发展潮流和中国的现实要求的,但缺乏的是严密的法律实现体系和机制。即,总体而言,是完美的基点与轮廓、松散的体系与机制。而实质上,最重要和核心的是法所成载的人文和经济理性与我国的现实发展的现状并非完全吻合。所以,资源节约的法治期待实质最终是人文和经济理性的期待。

  
  三 资源节约的法治期待——人文和经济理性的期待

  
  法治的含义为法律的规制,法律的统治,最早的含义指对良好的法律的普通服从。现代法治是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理性、文明、秩序、效益和合法性的完美结合,是全体社会成员特别是国家权利主体普遍地遵循具有正义与秩序价值的良好体系以实现人权的一种治国方略。而其主旨就是依据上述特定的价值观来构建社会的基本结构和行为方式,形成以法律制度为主导的有序化的社会管理模式。换言之,法治是要用法律对权力进行规制,从而达到保障权利的目的。而权利的首要的主体毫无例外的是人,只有以“人”为逻辑起点出发,才能推衍出法治。在国古代文献中,第一次出现“人文”时,是同“天文”对应的,《易经》上说“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道出了中国文化重人世的精神。从文化类型来看,中国传统文化是人文类型的,它蕴含着丰富的人文思想。在各种文化载体中,对人的命运,即自己的家、国、民族以至个人的兴衰荣辱,悲欢离合的关怀,都是关注的主题,中国人在自己的文化中时时表现出这样一种高度的自觉性:人们的一切生活言行和思想文化创造,只能为了人的时候才有意义,而一切事情也只有通过人、依靠人才能实现。中国古代思想家大多注重人事,至迟自西周以来,政论的重点就已明显地由宗教、神事向伦理、民事倾斜。在《周书》中,民情成了天意的指示器,民心、民欲几乎成为天心、天欲的同义词。重人文是中国古代文化的宗旨与主流。[6]在今天,理性的人文主义与法律现代化也密切联系。现代化应是人文向度的现代化,现代化意味着把每个有理性的人看做是现代化理论的一个出发点或前提条件,然后以此为基础,鼓励每个人投身到改变落后社会面貌的现代化运动中去的过程。现代化的目标是追求一种高质量、高效率的文化与生活方式。在这里,关键因素就不是或至少主要不是制度维度的现代化,而是作为主体的理性的人的现代化以及随之而来的社会生活方式的现代化。同样,法现代化的过程也就是理性人自主、自觉、自决安排自己幸福生活的能力从前现代社会的法律形态向现代社会的法律形态迈进的过程,从人治型的价值规范体系向法治型规范体系的历史性、创造性转化的过程,因而它不仅包括一般意义上的法律制度现代化,而且更首要的是法律人文精神的现代化——对人文的尊重和保障,建立起尊重人的价值,维护人的尊严,确证人的人格价值机制,并创造条件而促使其文明的进步和发展。[7]所以,资源节约的法治期待首先是人文理性的法治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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