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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资源节约的法治期待

  
  一 资源节约的当代课题

  
  世界上的任何事物都是因时、事而产生的,而且其发展必须适合并适应他依托的土壤,资源节约也不例外,当代社会的主题是市场经济、法治经济。所以,资源节约在当代就是市场经济的资源节约,法治化的资源节约,而且也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真正的资源节约。归结为一句话:节约资源必须实现法治,资源节约必须法治化的。

  
  什么是法治?可以想象,如果讨论的是传统中国的“法治”,法家的“法治”,那么在中国法律思想史的长河中可以信手拈来,但对于解决现实问题并没有太大意义。因此,这里是现代的、当代的法治,因而也只需定义出现、当代法治概念。现当代法治观念主要规范了权力与法的关系,它包括:1.整个社会崇尚法律绝对权威,法律得到普遍的尊重和遵守;2. 充分保护个人权利,抑制对抗国家权力,不允许有个人权威产生;3.有较完善的司法机制来保障法律的正常运作。[2]由是观之,资源节约最终需要权利和权力来确认、规范和保障,需要完整严密的法律体系来实现。而就我国实际而言,必须立足本土化资源构建中国资源节约的法治期待。

  
  本土资源的字面意义应是“源于原来生长地的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的天然来源”。而法的本土资源,一般认为就是指生活在特定历史文化传统的人民由于其共同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所形成的习惯、惯例,并由这些习惯、惯例上升形成的法律文化、法律意识等社会资源。这个定义似乎告诉我们,本土资源完全土生土长的,完全发源于本国传统。法的本土资源也只能从完全脱胎于本国法律传统中寻找。[3]何勤华先生在《外国法与中国法——20世纪中国一直外国法反思》中又给了本土资源另一种描述,“本土资源不是绝对的,而是一种相对的概念,它不是静止的,而是处在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之中。在这一过程中,有些‘本土资源’因不符合社会的新的发展而消亡了,有些‘本土资源’适应社会新的生产力的发展、经济关系的发展而产生了。”一种文化不可能完全独立生长而完全不受外来影响。因而,法的本土资源有两种存在形式:一是发源自本国内的习惯、观念、制度等,另一种就是经过本土化过程而与本国传统法律相融合的,已经深入人心不可或缺的外来移植的法律。[4]因此,“法治”与“本土资源”合并而来的“法治的本土资源”则要求探寻体现现当代法治精神的仍有现实价值的本土资源。也正是这样,资源节约的法治期待也必须立足于中国及各地的“法治的本土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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