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国同性恋群体权利保障体系的构建
如前文所述,在我国这样一个传统主流文化浓烈、异性爱霸权较为严重的国度里,同性恋群体的合法法律地位和平等权益还远未确立。歧视、偏见仍然很重;同性恋群体的生存空间还较为狭窄。目前,人权保护已成为一种国际语言,如何在我国特定的文化背景和具有特色的法律框架中消除对同性恋者的歧视,从而保护这一群体的合法权益呢?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构建我国的同性恋群体权利保障体系。
(一)立法保障。虽然目前我国同性恋群体权利无法保障的根本原因在于主流社会观念对同性恋现象的不认同,但立法的缺失更加大了这种不认同,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的完善来保障其权利的实现,从而实现从制度认同向观念认同的转变。立法的过程应是循序渐进的,通过借鉴国外同性恋立法的经验,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我们认为应分三个阶段。
1、制定专门针对同性恋群体权益保障的单行法律。如《反歧视法》和《同性恋者权益保护法》。同性恋者受到不公正对待的主要原因在于社会的歧视,《反歧视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就在于破除人们对同性恋者的歧视,通过对歧视者予以相应制裁来保障同性恋者的平等权益,强调对同性恋者人格的尊重。有幸的是已经有学者在呼吁此法的出台。[7]而制定《同性恋者权益保护法》的根据,一是因为同性恋者被侵害的事件屡有发生,其二是因为同性恋权益保护的相关立法是符合我国对少数群体的保护习惯的。如妇女、老人、未成年人本来也是作为普通公民,但为了保护他们作为少数特殊群体的权利,也制定了相应的单行法律。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同性恋者的权利,很有必要单独制定《同性恋者权益保护法》。
2、修改
刑法关于性犯罪的若干规定,以保障同性恋者的人身权。如前文所述,
刑法规定的模糊使得同性恋者的性犯罪行为得不到法律的制裁,司法部门处理该类案件只能依据少量的司法解释与内部文件,这就给办案带来一定的困难。单纯因为实施非法性行为者与受害者的性别相同就不能对实施非法性行为者进行刑事处罚,这显然不符
刑法基本原理,也使同性恋者人身权的保障处于一个不确定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