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同性恋群体权利保障问题探讨

  
  (三)人身权

  
  公民人身不受侵犯是世界各国宪法公认的基本人权之一。人身权的权利主体是每个社会成员,并不因同性恋者的特殊性取向而将其排除在外。但现阶段我国存在的问题是同性恋者与性有关的人身权得不到保障,原因归咎于我国刑事立法的缺陷。根据刑法规定,与性有关的罪名有强奸罪;奸淫幼女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这里规定的性侵犯的行为对象只有妇女和儿童。但在实践中,被性侵犯的不只是妇女和儿童,有些同性恋者为了满足自身性欲,对其他同性恋者实施强奸。根据现有法律显然不能对施暴的同性恋者进行刑事处罚,而只能由被侵害的同性恋者对其提起民事赔偿。此外,刑法规定的性犯罪的主体被默认为男性,对于女同性恋者性侵犯其他女同性恋者的情况是否可以适用现有规定,法律也未有说明。这种情况在实践中比较少见,但从理论上说不是绝对不存在的。因此,必须通过完善法律规定来保障同性恋群体与性有关的人身权。

  
  (四)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窥探、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在目前主流文化还不能接纳同性恋的情况下,同性恋者应享有个人隐私权。任何单位、组织、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泄露其姓名、住所、工作单位、通讯方式和病史等资料。对于涉及同性恋者的性犯罪等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应以不公开审理为宜。各类公共传播媒体包括网络也不得披露该同性恋者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该同性恋者的资料。

  
  (五)婚姻权

  
  同性婚姻的诉求整体上来说是世界范围内同性恋谋求身份认同的一部分。目前,欧美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出台了相关法律,赋予同性恋者同等的婚姻权利。在中国,同性婚姻是否应该被法律所确认仍存在较大争议,反对的声音很大。但我们应看到,同性婚姻实际上涉及到基本人权问题,即禁止同性婚姻是一种性别歧视,是从根本上维持性别间分明的二元界限和祀奉家长制的、以异性恋配偶为中心的认可机制。这种禁止是基于性别的分类,是为性别歧视服务的,基于性倾向来否认婚姻权是错误的。[6]此外,就中国的具体国情而言,中国的同性恋受制于中国传统文化的压力,选择单身的极少,大多被迫步入形式上的异性恋婚姻。但由于其特殊的性取向,必然会导致其婚姻中潜在不稳定因素。而且目前绝大多数同性恋者都没有固定的同性性伴侣,性行为较为混乱,这也成为艾滋病传播的诱因。因此,通过立法赋予同性恋群体婚姻权是十分必要的。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