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良法之治。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说过:“法治应当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普遍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立法就你是整个法治的源头,如果水的源头被污染了,那么整条河流都会被污染。我国是一个标准的成文法国家,法院严格依照已经生效的法律进行判决,在我国没有建立立宪审查制度的情况下,“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显得尤其重要。近年来,出现过一些立法者被某些利益集团收买,为少数利益集团代言,造成立法腐败的事要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有了“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还需要一批高素质的法官队伍,能够运用良法裁决案件。1995年,《
法官法》、《
检察官法》通过并实施。根据两法规定,两院系统开始分别建立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考试制度,即规定通过司法考试者方能提请人大任命为法官、检察官。这大大提高了我国法院法官的队伍素质。
三,法官地位。地位分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在我国“官本位”的文化很浓厚的情况下,法官自然被看作是一个“官”,法官的社会地位还是很高的。但是当前的法官队伍的经济地位却不容乐观,虽然我对全国的法院待遇进行过实证考查,但是据我了解北京、上海及湖南的情况,法官跟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待遇是统一的,较公司企业员工差,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法官裁决者的身份决定了他必须是一个受人尊重的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没有较好的待遇作为支撑的话,受人尊重就会沦为一句空谈。
纵观中国历史,就是一部由乱到治,再由治到乱的恶性循环史。诚如《三国演义》开篇所言:“纵观天下大势,分久必合,合久必分。”为什么中国社会摆脱不了这样一个恶性循环的咒语。再考察一下英美,英国自从17世纪中叶通过内战确立资本主义制度至今社会运行基本稳定。美国自1861至1865年的南北战争以来,社会运行基本稳定,没有出现大乱。为什么外国社会能时间的保持平和状态?我认为并不是英美社会不会产生社会矛盾,也不是人家的社会矛盾比中国的少。关键的是他们的矛盾产生了,能够得到公正的处理与解决,他们的法院充当了良好的“气球排气孔”的角色。当他们的社会产生了纠纷的时候,他们的当事人一点都不用担心,因为他们坚信只要有法院在,他们的纠纷就会得到公正的解决,只要有法院在社会的正义就会得到很好的维护。什么时候中国人内心也会产生这种信念的时候,中国就会摆脱治乱交替的恶性循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