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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院之功能及其实现

论法院之功能及其实现


伍小鹏


【全文】
  
  在我国,法院常常被冠以诸多口号性的功能:如为国企改革保驾护航,为社会和谐贡献力量等等。没错,法院当然具有促进社会和平稳定,促进经济增长的功能。在我看来,这些功能的实现都有赖于法院之根本功能,即纠纷解决功能的实现。法院的根本功能在于解决纠纷。

  
  任何一个社会都存多种利益团体,利益团体之间都或多或少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纠纷,这是不避免的。纠纷产生了并不可怕,关键是如何公平公正地解决纠纷。纠纷的解决有两种途径私了或者公了:一部分通过私底下协商解决,一部分纠纷无法通过私人解决的,当事人就会诉之于法院,于是产生了“诉讼”,即老百姓所称的官司。正如我们常说的法院是解决社会矛盾的最后一道屏障。由此可见社会的动态运动过程,纠纷产生并不会导致社会的动荡,一定程度而言一个健康的社会需要纠纷,只要纠纷能公正得到解决,社会就会安全的运行下去,反之,如果纠纷不能得到公正的解决,甚至在解脱纠纷过程中产生新的更大的纠纷,那么社会的纠纷就会越积越多,矛盾就会越积越深,就像一只气球一样,里面的空气越积越多不能得到有效的排泄,总有一天气球会承受不了空气的体积而粉身碎骨的。法院就应当充当气球排气孔的角色,由此可见,社会的安全运行依赖于法院纠纷解决功能的实现。

  
  如何有效实现法院纠纷解决功能,窃以为以下几点必须做到的:

  
  一,司法独立。司法独立在前几年中国司法改革过程中一直叫得比较响,但是近一两年有点偃旗息鼓了,甚至成为司法改革的禁区。我们一些人谈起司法独立很有点谈虎色变的味道,认为司法独立就是要脱离党的领导,搞独干。事实上并非如此,司法独立了更加有利益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树立党在的群众中的威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在我们这个有厌“诉”传统的国家,一件纠纷万不得已才会到法院,这时候利益各方都期待纠纷能得到公正无私的解决。试想一下,如果法官没有任何的外在压力,法官就会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出公正的判决。这样一件纠纷就会得到完美的解决,利益各方也会服判息诉。相反,任何对司法横加干涉的外在力量都会造成司法的不公,利益一方认为自己没有得到公正的对待必将上诉,申诉,直到对我们整个司法系统丧失信心。如此下去,法院不但不能解决纠纷,还会产生更大的纠纷,我们的司法权威永远无法树立,党也会渐渐丧失民心。司法的不公是涉诉信访难题找不到良药医治最大的原因之一。司法独立是宪法赋予法院的神圣权利,每一位法官都应当为此而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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