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被组织乞讨者被组织乞讨的原因虽然很多,被组织乞讨者各自的家庭情况也不相同,但有一点是相同的,他们大多来自农村的贫困家庭。贫困,尤其是农村的贫困是组织乞讨行为存在的最根本的社会原因。为此,落实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显得尤为重要,建立这项制度需要经济的发展和政府的投入。
社会保障法是由多项法律协调构成,具有实现社会相对公平的职能,体现了社会的互助互济,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安全网。其中,“农村社会救济,是国家和集体对农村中生活困难的贫困对象采取物质帮助、扶持生产等形式,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制度。”[22] “农村社会救济主要是针对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以及因病、灾、缺少劳动能力等生活贫困者。”[23]如果能依社会保障制度解决农村极其贫困的状况,使得贫困家庭有了生活上的保障,能从根本上去解决组织乞讨问题。可是目前我国农村还没有社会保障的基本立法,应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法制建设。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本质上就是由法律赋予每一个公民在不能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时,由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的标准向其提供最低物质生活需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及其重要的,有了这项制度,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以及因病、灾、缺少劳动能力等生活贫困者等,这一类群体便有了生活保障,就使得组织乞讨者失去了操控对象,可从根本上阻止组织乞讨罪的发生。
结语
我作为一名宝贝回家志愿者,一直在关注在街头被组织乞讨的儿童、残疾儿,他们的生存状况实在是令人担忧心痛。本文虽然从立法、法律实施、完善社会救助、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等角度去分析、去试图解决组织乞讨罪及其相关的问题,但仅有法律条文和规章制度是不够的,还要使这些法律条文和规章制度有可操作性,并实际实施。期待各种原因流浪、乞讨、卖艺儿童、残疾人回归正常生活,其应有的合法权益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构建真正的和谐社会。
【作者简介】
吴迪,北大法学院06级学生。
【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