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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及其相关问题

  
  “犯前款罪又对乞讨人实施故意杀害、故意伤害、非法拘禁、虐待、侮辱、拐卖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15] 持此建议者柳忠卫认为:应将组织乞讨罪与《治安管理处罚法》衔接,并扩大了犯罪对象的范围,规定了加重情节的四种法定情形,另外增加了数罪并罚的明确规定。据搜集的近两年针对组织乞讨罪的诸多论文资料中显示持这一类观点者居多。笔者也认为,此建议能够更有力的打击组织乞讨犯罪行为,能够更全面的保护残疾人、儿童、老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四)立法上有待解决的疑难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监护人出租被监护人、监护人利用被监护人、负有赡养义务人利用享有被赡养权利的人进行乞讨的,在立法上该怎么规定,颇有难度。例如,中央法治频道《中国法治报道》节目播出题目为“三块女行骗,过往旅客提放”的新闻报道。[16] “三块女”们均属于地域性的违法团伙,大都是抱着不满一周岁的婴儿向车站旅客讨要“三块钱”的回家路费。“三块女”们大多都有曾被拘留、惩处过的经历,据杭州铁路公安民警讲他们都来自同一地方多次行骗,根据相关法律很难进行惩处,这些不满1周岁的婴儿便成为母亲乞讨行骗的工具。另外,烟台晚报也曾有题为“七岁女孩街头乞讨,父母在家睡觉坐享其成”的报道。父母靠孩子乞讨养活,让自己的孩子、亲戚的孩子在繁华街道乞讨,乞讨儿童的年龄大多在3岁至13岁之间。其父母被民警带回警局审问,“经过一夜的调查,发现这些乞讨儿童大都是由自己的母亲、父亲或者亲戚带领来烟台乞讨的,并没有发现有暴力、胁迫乞讨的犯罪行为。依照法律规定,民警对乞讨儿童父母进行了批评教育。”“在民政部门的协助下,民警将这些乞讨儿童和家长们收容遣送回原籍。”[17]象此类案例,笔者认为如果仅是批评教育、遣送回原籍,是不足以制止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侵害行为。有观点认为:当被组织参与乞讨的人是组织者亲属,或是组织者与被组织者的家属签订了合同,我们认为,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实施的强迫组织乞讨行为同样可以按照组织乞讨罪进行处理。[18]但问题是,如果将利用自己子女乞讨的父母依《刑法修正案(六)》第17条作为《刑法》第262条之一规定被惩处,那么被父母利用乞讨的儿童们将如何安置?由谁来监管?究竟该怎么立法才能有效的保护儿童生存权和教育权等一系列问题?目前还期待更加具有可操作性的立法手段。况且随着经济危机的到来,农村贫困地区的经济再次下滑,贫困将使此类案件直线上升,其严重危害性不容忽视,尚待法律界人士进一步进行探讨,来更有效地解决这一法律难题。

  
  四、从法律实施的角度分析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一)有关法律规定在实施过程中的困难之处

  
  第一,受害人一般均没有能力主动启动法律程序维权

  
  组织乞讨罪中的受害人多是没有任何分辨能力或者是辨别能力较弱的儿童,或者是自理能力差的残疾人,他们是没有足够的能力主张自己的权利的。甚至,因为认知的局限性,根本不知什么是维权,不知什么是法律。当他们受到侵害时,只是默默承受。还有一部分青少年群体,当他们被牢牢控制在组织者手中时,一举一动都在非法分子的监视之下,没有任何与外界联系的机会,更谈不上主张法律的保护,使得法律法规不能有效地对他们实施保护。

  
  第二,城乡管理的多重责任缺失

  
  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社会团体等打击、制止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行为的解决机制还没有很好的启动起来,有法不依,各个环节不能有效衔接、协调、合作,只是简单的各管一方,这很不利于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执政为民,执法为民,应更多地关注看似小事的大事。除了公检法各司其职外,还应要求,民政、妇联、残联、救助站、各协会等相关的机构、组织主动代乞讨的残疾人、儿童实施请求法律保护的权利。各部门之间应建立一个有效的联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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