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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及其相关问题

  
  《治安管理处罚法》41条第1款规定,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残疾人保障法》中规定,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媒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城市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二)立法存在的不足之处

  
  第一,刑事立法上存在的不足之处

  
  我们国家现在很重视组织乞讨行为方面的立法,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乞讨行为。最有代表性的是《刑法修正案(六)》第17条作为《刑法》第262条之一规定,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一规定弥补了法律的空白,意义十分重大。但从立法的层次来看,有诸多问题需要探讨。

  
  首先是关于行为手段方面的探讨。组织乞讨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和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行为。而在司法实践中,将此罪的行为方式限定在“暴力、胁迫”的手段显然不利于打击罪犯。首先,残疾人身体上和精神上的缺陷,儿童认识辨别能力较弱,当受到非法分子的教唆、引诱,残疾人、儿童并大多不能明辨是非,更多的时候是无能力反抗。其次,目前非法分子控制操纵的残疾儿童多是从残疾人、儿童的监护人手中租来的或以杂技表演等理由骗来的。当远离家乡后,被非法分子带到大城市的残疾人、儿童失去了监护人的保护,加上生活上难以独立自理,更不知怎么寻求救助。行为人不需要“暴力、胁迫”手段,就可以轻而易举的控制他们。再次,贫困家庭父母利用自己或亲人的孩子去乞讨行骗,更不需要“暴力、胁迫”的手段。所以,把“暴力、胁迫”之外的众多手段排除在此罪之外,显然不能充分保护残疾人、儿童的合法权益。

  
  其次是对犯罪对象的探讨。组织乞讨罪的犯罪对象限定在“残疾人和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而在现实中,被组织乞讨的群体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已满14周岁且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老人等,他们也是弱势群体,也易受到利用、控制、侵害,也应是法律重点保护的对象。“认为立法将其他主体行为排除在刑法干涉之外,不利于打击犯罪,保护被组织人、被强迫人的合法权益,在司法实现中也会造成不公平的社会效应,背离了罪刑相适应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的原则。”[11]因此,应在立法上扩大保护的范围。

  
  再次是关于数罪并罚的探讨。虽然刑法中没有对组织乞讨罪明确规定数罪并罚,但在司法实践中,组织乞讨罪的犯罪过程中往往会触犯多个罪名,而且犯罪行为的性质非常恶劣。例重庆万州区人民法院曾审理“收购”孩童组团行乞的沈成友一案。重庆万州市人民法院认定沈成友的行为构成组织乞讨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12] 此案仅将沈成友的行为定为组织乞讨罪,使得打击此类犯罪的力度过小,犯罪分子的违法成本太低,不利于保护残疾人、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理由如下:第一,沈成友从2004年开始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至2008年8月6日在河南信阳市落网,历经4年,犯罪过程较长,并且手段残忍,多次在家乡“收购”残疾人和儿童,“收购”时主要是“哄骗儿童父母将儿童带出去卖馒头、卖玫瑰花等赚钱”、“外出学技术”的形式。沈成友的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欺骗的方法,使儿童脱离自己的家庭或者监护人,符合拐骗儿童罪中“使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的客观特征。沈成友的行为造成了残疾人、儿童事实上脱离了自己的家庭和监护人,符合拐骗儿童罪中“拐骗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客观特征。沈成友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利用残疾人、儿童,且性质恶劣。综合以上所述,依据《刑法》第262条第1款之规定,沈成友的行为符合拐骗儿童罪的犯罪构成,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沈成友为了控制残疾人、儿童制定了“乞讨制度”,非法剥夺了残疾人、儿童的人身自由。《刑法》第238条第1款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沈成友客观上实施了强制的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侵犯了他人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支配自己身体活动的权利。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据此,沈成友的行为显然构成了非法拘禁罪,也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具有殴打、侮辱情节,应从重处罚。象沈成友这类犯罪分子,行为较为恶劣,社会危害较大,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严重侵害了残疾人、儿童的权益,应加大打击力度,所以应在立法中明确规定组织乞讨罪与其他罪数罪并罚,以便在司法实践中打击此罪时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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