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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及其相关问题

  
  其次,从社会法律的角度来看,在维护残疾人、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上,我们仍然有许多不尽如意的现实问题。“立法不全”、“守法不利”、“用法不足”、“执法不严”,尽管各司法部门、各级政府屡屡采取严厉措施打击“乞丐团伙”、“幕后黑手”,但利益的驱使,这种严重侵害残疾人、儿童身心健康、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的行为还是有增无减。

  
  2、家庭因素

  
  生活在边远、贫困地区的农村家庭多没什么经济来源。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这点,常以招收残疾人、儿童从事杂技表演或卖花、做小买卖等为名义,预付其家庭一定数额的金钱,便将这些残疾人、儿童带到城市里,用各种残忍手段强迫他们从事乞讨。他们受不法分子的严格控制,不能与家人联系,得不到应有的保护,生存状况不容乐观。

  
  另外,还有一些家庭是自愿出租自己儿女的。在安徽省临泉县,由于当地经济发展持续走低,所以一些家长就打起了利用孩子赚钱的念头。他们把孩子出租给一些乞丐团伙,利用加入“丐帮”乞讨的孩子赚取养家糊口的钱。更有甚者,一些父母竟利用自己的孩子在街头乞讨赚钱养家。

  
  (二)危害

  
  组织乞讨行为不仅是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更是性质恶劣的犯罪行为,不仅危害社会公共秩序,更是对被组织乞讨者的法定权利的侵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是指不满18周岁的公民。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显然,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行为严重侵害了残疾人、儿童的法定基本权利。犯罪分子长期对他们身体上、精神上的摧残,使他们的心灵烙下巨大阴影,性格逐渐扭曲,不信任、不关爱他人,无社会责任感,无法律观念。不仅如此,受尽冷漠的流浪儿童为了生存或者发泄对社会的不满,实施盗窃、抢劫、杀人等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给人们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秩序带来危害。这些乞讨儿童将给社会带来很大的社会问题和安全隐患。

  
  而对于未成年人自身来说,“基本人权的不能实现必然造成对未成年人的侵害,贫穷、受虐、漠视、居无定所等任何一种因素都会令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受到巨大的威胁。”[9]这里讲的健康既是指身体上的健康,也是指心理上的健康,未成年人乞讨易造成其性格上的缺陷,影响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不利于未成年人自身的发展。[10]

  
  三、关于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行为的立法分析

  
  (一)我国现行法律对于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的相关规范

  
  我国从多个角度、多个层面进行立法打击非法组织乞讨行为,制定了诸多法律法规来保护被组织乞讨者的权益。

  
  《刑法修正案(六)》第1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成年人保护法》(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第71条规定,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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