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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打”政策的几点想法

  
  因此,及时打击犯罪自是司法机关应有之责,如果司法机关能够履行好自身使命,那么强调从快打击犯罪是否必要就应当是值得商榷的问题。

  
  四、严打与“第四十一篇:如何预防犯罪”

  
  严打作为打击犯罪的非常手段,其目的在于缓解社会治安状况,通过适用重刑预防犯罪的发生。那么严打政策能否达到这一目的呢?贝卡利亚的回答是:“人类的法律是不可能组织出现纠葛和越轨行为的,这只是个别人发号施令时的臆想。对大量无关紧要的行为加以禁止,防止不了可能由此产生的犯罪。相反,是再制造新的犯罪,是再随意解释那些背宣传为永恒不变的美德和邪恶。如果必须禁止有可能引导我们犯罪的一切,那么我们的境况将会怎么样呢?那就非得让人们不要去适用自己的感官。”严打时期流行的入罪处理实质上就是“制造新的犯罪”,通过刑事政策的使用将一直存在的行为网罗进刑法的打击范围,表面上可以表现为犯罪破坏率的大幅上升,然而对于社会治安状况会有多大的实质影响则是无法证明的问题,犯罪破环案件数字的增加因此也不必然标志社会治安状况的好转,这样的情形下也许恰恰是人人自危。

  
  “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在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严打政策正是通过重刑治罪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然而正如前面提及的,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其严酷,而在于其必定性。一味强调重刑未必能达到刑罚所追求的目标,因为“人的心灵就像液体一样,总是顺应着它周围的事物,随着刑场变得日益严酷,这些心灵也变得麻木不仁了。生机伯伯的欲望力量使得轮刑在经历了百年残酷之后,其威慑力量也只相当于从前的监禁。”因而预防犯罪并不必然要求对罪犯施以更重的刑罚,而应致力于司法的准确与及时,使正义能够及时彰显。并且较重的刑罚往往还有一个不利的后果:它会促使罪犯为所面临的恶果二积极地规避刑罚,而在这个过程中就可能产生更多的犯罪。

  
  犯罪的成因决定了犯罪也是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其本身是无法避免的。而中国目前正处于社会变革期,道德、行为失范现象严重,传统秩序与权威逐渐淡化,从一定程度上来说,犯罪率上升是转型社会的副产品。这些都注定了“严打”无法实现消灭犯罪的“理想”,否则就不会存在反复的严打斗争。诚然,严打之所以能长期延续, 与民众的支持有关。从重从快打击犯罪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人民, 没有人会怀疑政治决策者的这一出发点和良善动机。司法是为了保障国民的自由与安宁,完全忽视国民的情感是不现实的。然而,作为一项全国性的司法行动,严打涉及的却是诸多犯罪人的切肤之痛,司法在与民意的互动中是否必须对“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亦步亦趋,这是我们应当思考的问题。总之,刑罚这把双刃剑, 务必慎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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