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律师法》第31条看辩护方的证明责任
张文平
【摘要】现行《
律师法》第
31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相比较《
刑事诉讼法》第
三十五条,修改后的《
律师法》取消了“证明”二字,明确规定了辩护的责任只在于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而没有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责任。
【全文】
现行《
律师法》第
31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相比较《
刑事诉讼法》第
三十五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修改后的《
律师法》取消了“证明”二字,明确规定了辩护的责任只在于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而没有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责任。
按照无罪推定的原则,在未经法院依法判决确定为犯罪人之前,不得认定被告人有罪。根据现代刑事诉讼结构,控辩审三方彼此分工互相制约,各司其职,各尽其能。其中,控诉机关负责提起控诉,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辩护人针对控诉事实从反方角度提出辩护意见,和控诉方一起查清犯罪事实;审判机关贯彻不告不理的原则居中消极审理,根据控辩双方提交的证据和意见审理案件,以审查被告人是否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