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伪劣产品刑事责任
对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我国《
刑法》第
140条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从141条到148条规定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以及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等各种特定物品罪。在处理该类犯罪时,140条为一般规定,而141条到148条的规定为特别规定。两者之间具有法条竟合的关系。在该节的犯罪定罪上,还应注意把握
刑法149条第2款的规定。原则上优先适用特别规定,但是当一般规定的量刑重于特别规定时,则适用一般规定即重法优于轻法。在刑事责任的构成上,该节的犯罪全部为故意犯罪,过失不能构成该节的犯罪,因过失致人损害的厂商,仅承担民事和行政上的产品责任。在确定刑事责任的时候,法定强制标准具有决定意义,一般认为只要没有违反法定强制标准,即使是符合其它的犯罪构成要件,也不认为构成犯罪。在量刑上,对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处刑上规定了死刑。对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规定了最高刑,可处无期徒刑。
【作者简介】
龙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任职。
【注释】 张桂红:《美国产品责任法最新的发展极其对我国的启示》,《法商研究》2001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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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国家技术监督局法规司编著《
产品质量法实用指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4年3月版,第150—151页。
梁慧星:《中国产品责任法》,《法学》2001年第6期
王利明等编著《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侵权行为编》第227页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可参见梁慧星和王利明主持的两个学者建议稿和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典草案关于产品范围界定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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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桢等:《对我国产品责任制度的几点思考 》,《天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4年第1期
王泽鉴: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三)》, 第 162—164页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年版
文森特 R 约翰逊著, 赵秀文等译:《美国侵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年版
星野英一:《私法上的人》,载梁慧星主编《为权利而斗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转引自 张岚:《产品责任法发展史上的里程碑》,《法学》2004年第3期
彼得 E 赫佐格著 仁堪译 《美国产品责任法的最新发展》 《法学译丛》1991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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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汝芬:《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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