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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吓广告:反不正当竞争与表达自由的较量

惊吓广告:反不正当竞争与表达自由的较量


Astonishing Advertisement, Unfair Competition and the Freedom of Expression



——On the Case of Stern Magazine Constitutional Lawsuit

林海


【摘要】《星》杂志所刊登的三幅广告被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宣布为不正当竞争并伤害公众感情,因而禁止刊载。联邦宪法法院区分这三幅广告的公益性质与商业性质之后,认为登载广告的行为受到《基本法》第5条言论自由原则的保护,判决联邦最高法院的禁令违宪。此案涉及了现代社会的多个法律问题,包括广告的双重性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公序良俗原则、企业社会责任、言论自由的正当限制、等等,值得加以分析与探讨。
【关键词】广告;不正当竞争;言论自由
【全文】
  
  一、基本案情

  
  1994年,德国一本名为《星》(Stern)的杂志登载了三幅图片广告。第一幅广告是一只受原油污染的鸭子,在原油污染的水面上游泳;第二幅广告是由第三世界许多不同年龄层辛苦工作的小孩的照片组成;第三幅广告则为一张裸露的人体臀部的照片,其上盖有“艾滋病(HIV)阳性反应”的印章。每张照片嵌在绿色边框中,边框上标有广告主的信息:“班尼顿彩色”。广告主是经销纺织品的班尼顿公司(Benetton),该公司委托《星》杂志登载了这些图片。然而,这些广告不久便引发了许多争议。据德国广告经济协会总会统计,对于第三幅广告所发布的“艾滋病阳性反应”广告主题,至杂志停止刊登该广告为止,已有289人向德国广告委员会提出抗议。这是德国广告委员会自1972年创立以来,民众对于单项广告所提出抗议的最高数字,而且遥遥领先在其它抗议数字之前。另有其它8项谴责,指向第一幅“受原油污染鸭子”的图片。[2]德国反不正当竞争协会总部(Zentrale zur Bekämpfung unlauteren Wettbewerbs)请求《星》杂志不再刊登这几幅广告,在被该杂志拒绝之后,向州法院起诉。此案诉至联邦最高法院。1995年7月6日,联邦最高法院作出两项判决:针对前两幅广告的l ZR 180/94与针对第三幅广告的l ZR 110/93。这两项判决支持了反不正当竞争协会总部的诉讼请求,禁止《星》杂志再刊登这几幅广告。随后,《星》杂志向联邦宪法法院提出宪法诉讼请求,称杂志刊登广告的行为属于新闻自由的范围,且这几幅广告尽管令人不快,并不至于构成不正当竞争。联邦宪法法院第一庭受理了此案,由Papier Kühling、Jaeger Hömig Steiner和Hohmann-Dennhardt三位法官进行审理,并于2000年11月8日作出了判决。[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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