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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向垄断协议中控制最低转售价格之处理

纵向垄断协议中控制最低转售价格之处理



——2007年美国最高法院对PSKS公意皮革公司控制转售价格案之裁决

占苏


【全文】
  
  【案情】

  
  LEEGIN创意皮革公司从事皮革饰品的设计、生产以及销售业务。1991年,Leegin公司推出一款名为Brighton的皮带。该款皮带迅速在女性消费者中打开市场并成为流行品牌,在全美超过5000家流行饰品店有售。1995年,Leegin公司开始以其Brighton品牌旗下产品向PSKS公司供货,后者专营女性服饰并在德克萨斯州经营着Kay''s Kloset女性饰品店。PSKS公司投入大量资金用于Brighton品牌的广告营销,这一举措使得Brighton系列产品迅速成为PSKS公司赢利最丰的商品,为其带来的收益一度占据PSKS公司利润总额40%至50%。1997年,Leegin公司推行“Brighton品牌零售定价及促销行动”。这一措施要求经销商不得低于Leegin公司规定的零售价销售Brighton品牌饰品,否则Leegin公司有权停止向其供货,但经营状况不佳而准备歇业的商户可不受此限制。Leegin管理层在致Brighton品牌经销商的公开信中强调这项举措“在保证零售商有足够的利润空间同时,可以促使各经销商带给消费者更细致的服务,从而使Brighton品牌的品质得到有效保障。折扣销售只会影响的品牌形象和公司声誉。”随后Leegin公司又引入“旗舰店计划”。经销商成为旗舰店后能得到供货方面的优惠,但必须按照Leegin公司建议零售价出售Brighton品牌商品,PSKS公司成为首批旗舰店。虽然在1998年的资格复审中被Leegin公司认定不符合旗舰店条件而撤销资格,PSKS公司的Brighton品牌产品销售额仍不断上升。2002年11月,Leegin公司在发觉PSKS公司旗下饰品店对所有Brighton品牌商品一律8折出售后,要求PSKS公司停止折扣销售的行为。PSKS公司辩称与其有竞争关系的经销商也在降价销售Brighton品牌产品,自身的折扣行为是为应付激烈的市场竞争不得以而为之,仍坚持其降价行为。随后Leegin公司停止PSKS公司供货,这一举措使PSKS公司饰品销售业绩大幅下滑。

  
  PSKS公司随即以Leegin公司与经销商达成控制转售价格协议,违反谢尔曼法第一条为由向德克萨斯州东部地区法院提起反垄断诉讼,并要求损害赔偿。Leegin公司请求提供专家证言以证明其定价策略能够促进市场竞争。地区法院裁决根据Dr。 Miles一案中确定的本身违法原则对该证言不予采纳。 PSKS公司指控Leegin公司“旗舰店计划”实质即为固定价格行为,Leegin公司则辩称其行为是在不违反谢尔曼法第一条的情况下作出的单方面定价,并非谢尔曼法所规定之“协同行为”。最终法院裁定PSKS公司胜诉,并依照谢尔曼法第15条之“三倍赔偿原则”对Leegin公司处以巨额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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