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愿权理论初探
汪地彻
【全文】
无论在古代社会还是近现代社会,无论在西方还是东方,请愿都是民众表达意愿的基本方式之一。而作为一项古老的权利,请愿权在基本人权体系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是其他基本自由和权利无法替代的。请愿权是人民就国家的政治措施或对个人的权利、利益之维护,向国家有关机构表达意愿,请求国家有关机构受理并作出答复的权利。它不仅意味着公民有资格向政府表达自己的愿望和要求,而且意味着政府有义务受理和答复。在不同时代和不同社会制度下,请愿权的内容和范围有较大的区别。随着时代进步和社会发展,请愿权的内容和范围不断得到丰富和扩展。相应的,针对这一重要的权利的理论研究也得以不断深入,但多集中在国外学术界。在国内,由于请愿权在规范层面上的缺失,导致对它的理论研究仍处于滞后状态。因此,笔者试图在总结国内外请愿权相关理论的基础上,对请愿权理论作一个初步探讨,以求教于学界大方。
一、请愿权的理论基础
请愿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权利类型,它的产生和发展不仅有其深厚的历史渊源,以及广泛的社会基础,更离不开政治哲学的理论支撑。即人民主权原则下的代议制民主理论。
根据人民主权原则,国家的权力既国家主权由人民所拥有,主权是公意的具体表现。国家是自由的人民根据契约协议的产物,国家权力是人民让渡出来的。并且,人民通过选举授权将国家权力的一部分委托于民选的代议机构以及政府,由他们集中行使这些权力,以便于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由此便衍生出代议制民主理论。所谓代议制民主,是指全体人民借助选举程序投票选出自己的代表,结成政府,来代表他们行使权力,负责制定法律和管理公共事务。既然代议制是由人民的代表而不是人民亲自行使权力,它就必然会出现两权分离的格局:权力的所有者和行使者的分离。尽管从人权和宪政的意义上,人人平等的观念是被尊重和承认的,但在国家的政治运作领域,基于“精英政治”的特点,人民与其代表在客观上还是不平等的,尤其是人民在政治参与的能力及效果上产生不平等。同时,如何在两权分离下确保民选的代表真正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如何确保代表忠实于并服务于人民,成为代议制民主必须首先考虑和解决的关键性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除了三权分立、权力制衡的制度设计之外,最根本的则是将相对于公权力的“公权利”[1]加以运用,对政府行为施加影响,以“权利制横权力”。而请愿权就是一种极其重要的 “公权利”,正是由于权力的所有者人民通过授权建立起了“为人民服务”的政府,所以人民才有充分的权利向他们请愿,表达自己的意志和要求,以使权力的行使者政府了解到真正的民意,并按照人民的意愿去制定政策、法律和管理公共事务,从而最大限度的维护和实现人民的利益和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