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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调查权新论

律师调查权新论


New inference about lawyer investigation right problem


张震


【摘要】律师调查权事关律师制度作为国家上层建筑重要组成部分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重要力量之社会政治功能的发挥。我国法治进程中相关司法壁垒资源不合理配置导致律师调查权的诸多阻滞,以致于直接损害社会个体人权保障乃至于整个社会公平正义,其根本原因在于律师调查权本原性的缺失与曲解。合理配置司法壁垒资源,开放律师调查权,并严肃律师的保密义务,从而实现律师调查权本原性回归,不仅是律师职业发展战略之内在必需,更是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宪政必然。
【关键词】律师调查;宪政价值;司法壁垒配置;法治保障
【全文】
  
目  录

  
命题的由来
壹、律师调查权的本原涵义
一、律师调查权的法律规制。
二、律师调查权的本原涵义。
贰、妨害律师调查司法壁垒措施的新动向
一、不合理的司法壁垒制度设计,导致律师调查权缺位和委托人举诉不能。
二、不合理的司法壁垒人为阻滞,导致律师调查权错位和委托人举诉维艰。
叁、保障律师调查权依法行使的基本策略

  
一、开放律师调查权的司法壁垒阻滞,切实保障社会个体合法权益。
二、整合单位与个人的信息查询机制,切实保障律师调查依法进行。
三、加强律师办案中的保密纪律教育,切实维护涉案信息使用安全。
结  语

  
  命题的由来

  
  律师调查权作为律师保障委托人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和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和基本宪政策略,已为全社会所公认。然而,在我国司法壁垒[1]资源配置过程中,其本原涵义的缺失及其实现路径的阻滞,直接导致了律师调查权的诸多不合理规制,从而不仅不利于社会上诸多公民个体人权的法律救济,而且也不利于整个社会公平正义价值的维护和国家走向法治的基本进程。因此,合理配置相关司法壁垒资源,实现律师调查权的本原涵义及其具体行使与其“三维一体”[2]职业价值相适应,已是民心所向,势在必行。

  
  律师调查权的本原涵义

  
  一、律师调查权的法律规制。

  
  律师调查权作为律师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保障委托人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和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和法治策略[3],其宪政意义无论怎么评估均不为过。我国业已承认的国际法以及现行国内法对此均予以明确界定和规范。

  
  (一)国际法的基本要求。为了推动各主权国家与其他地区之间持久和平、发展与合作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建立,一九四五年六月在美国旧金山召开的联合国成立大会上高票通过的《联合国宪章》,即将“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作为宪章的主要宗旨之一。随后,一九六六年十二月通过并为我国一九九九年承认的《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重申“各国负有义务,必须促进人权及自由之普遍尊重及遵守”。该盟约第二条进一步明确各缔约成员国承允其“确保任何人所享本盟约确认之权利或自由如遭受侵害,均获有效之救济,公务员执行职务所犯之侵权行为,亦不例外”,“确保上项救济声请人之救济权利,由主管司法、行政或立法当局地方裁定,或由该国法律制度规定之其他主管当局裁定,并推广司法救济之机会”等国际法义务。其中,对于律师向委托人提供及时有效法律救济之于成员国法治建设和人权保障之重大意义,尤为值得一提的是《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这一直接指导各主权国家与其他地区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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