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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

和谐社会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


王德新


【摘要】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矛盾的凸现期,社会纠纷的频繁发生已经成为社会的不安定因素。但是,我国目前以诉讼机制为主导,以人民调解、仲裁、行政解决为补充的纠纷解决体系,在应对日益增多的社会纠纷方面显然有些力不从心。因此,应当从分析现行纠纷解决体系的结构性问题入手,以分析新时期社会矛盾的类型和成因为基础,以国外相关经验教训为参照,适时地调整和重塑我国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逐步建立科学、多元和拥有社会公信力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并使之与诉讼机制有效衔接。
【关键词】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困境;多元化
【全文】
  
  世界各国的社会发展规律表明:在人均GDP达到1000-3000美元这个阶段,既是经济发展的黄金期,又是各种社会矛盾的“凸现期”。 [1](P12)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2003年人均GDP首次突破1000美元大关,到2008年已达到2460美元。但与此同时,随着社会利益结构的调整和变革,各种社会矛盾、纠纷也呈集中爆发的态势。以全国法院受案量为例,1998年全国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541万件,2003年共受理569万件,到2008年已达到1055万件,前五年间增长了105%,后五年间增幅高达179%。[1]这种社会纠纷频发的态势,注定了诉讼机制无法满足社会的需要,应当研究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和成因,探索和构建新型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这对于促进当前社会的和谐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新时期社会矛盾的表现形式及其原因分析

  
  随着改革开放的纵深推进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调整,我国近年来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期,社会利益结构正发生着深刻的调整和变化,社会矛盾众多,各类纠纷频发。

  
  我国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之间发生的大量的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金融证券纠纷方面的矛盾纠纷;(2)涉及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劳务市场管理、劳动争议、工伤保险等社会救济方面的矛盾纠纷;(3)农村经济政策、经营和财务管理、土地承包等方面的矛盾纠纷;(4)有关土地的征用和划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土地有偿转让、农村宅基地的使用,以及滥占滥用耕地等方面的矛盾纠纷;(5)城乡建设规划、城镇管理、以及拆迁补偿和安置等方面的矛盾纠纷;(6)城乡环境保护方面的矛盾纠纷;(7)消费者权益、商品质量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城乡市场监督和管理、查处违法经营、个体工商户的管理等方面的矛盾纠纷;(8)医疗事故等方面的矛盾纠纷;(9)涉及企业改制、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矛盾纠纷;(10)涉及农民和城市职工群体性上访的矛盾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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