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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情况进行调研的报告

关于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情况进行调研的报告


王玮琮


【全文】
  
  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指国有土地的管理者或经营者,将国有可耕种的土地资源,发包给国有企业内部职工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企业职工通过与国有土地管理者或经营者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取得的承包经营权。本文所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专指国有林业企业中发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当前因国有土地承包权引发的纠纷案件较多,在解决这类纠纷案件中,因无相关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有的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进行审理,有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进行审理,甚至在审理案件中,一种案件会出现两种审判结果。不仅产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不服,就审理该案件的法官也感到疑惑。因此,对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特别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产生纠纷的原因,解决纠纷的法律依据,有必要进行分析和研究,有助于保护企业和承包权人的合法权益。

  
  笔者仅就国有土地承包权纠纷产生的原因及对策,愿与同行进行相关探讨,以求共识。

  
  一、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所谓用益物权是指用益物人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合法使用他人之物,取得的收益权。用益物权的取得是基于用益物人与物的所有权人双方签订的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产生的。显然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是基于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而产生的。它是根据发包人与承包人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这一法律行为取得的。国有林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国有林业企业将经营管理的可耕种的国有土地发包给企业内部职工耕种,国有林业企业是发包人, 其权利主要是收取土地使用费。企业职工是承包权人,企业职工支付土地承包费用后,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企业不干涉承包权人经营活动。

  
  国有林区土地承包经营起步较晚。过去,国有林业企业可耕种的土地均有企业内部的家属队、多种经营站统一经营管理。2001年企业改制后,企业内的家属队、多种经营站均被取消或解散。企业将这些原来由家属队、经营站经营管理的,可耕种的土地资源承包给企业职工经营。因此,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是企业职工与企业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确定的,是否签订土地经营承包合同,是企业职工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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